上個月有一個新聞,說是山東省青島市一位市民購買了110平方米的房子,到手卻發現套內面積只有60多平方米;購房時銷售人員口頭承諾的31%公攤面積,收房時卻變成了46%。
而最近,內蒙古有可能成為全國第一個取消公攤面積的地區。這件事把公攤面積又推上了風口浪尖。
說起小區的公攤面積,我們先打個比方。這有點兒像我們買榴蓮,榴蓮有兩種買法,一種是連皮一塊買,因為你不知道能開出多少果肉,所以這樣買價格要便宜一些。還有一種買法是直接買果肉,你不用碰運氣,但價格就要貴一些。
如今我們取消公攤面積,就相當于是扒掉了榴蓮的外殼,直接買里面的果肉。
說起來買榴蓮和買房子還是不一樣,因為賣榴蓮的商家也不知道一顆榴蓮里有多少果肉,所以消費者不會感覺不公平。
但是小區的公攤面積有多大開發商卻是心里有數,被蒙在鼓里的只有消費者。這就讓消費者感到不公平。
那么公攤面積怎么來的呢?據說是跟香港學的。
我國內地的商品房市場從上世紀八十年代末期在深圳起步,而這時候隔壁香港的樓市已經很成熟了,那就簡單了,直接有樣學樣唄。
1987年,深圳從香港引進了土地招拍掛模式,1994年又從香港引進了房屋預售制度,而公攤面積根據瞭望智庫的分析也是從香港引進的。
預售制加上公攤面積,這就給購房者挖了個大坑。
如果是現房,購房者在買房之前完全可以找第三方丈量一下套內面積。公攤面積占比多少一目了然。
可因為是預售制,購房者交錢的時候可能房子還沒建起來,沒辦法事先丈量。如果再不留神合同條款,光聽銷售人員口頭承諾,可能就會像青島那位市民一樣吃大虧。
而公攤面積最大的問題是產權不清晰。
換句話說,你不知道這個模糊的公攤面積中,屬于自己的利益范圍在哪里,但又不得不額外花一筆錢買不需要的東西。
因為有利可圖,開發商在電梯、路燈、陽臺、綠地這些必要的基礎設施之外,開始往公攤面積里塞更多的東西。
高檔一點的樓盤甚至還有會所、游泳池、網球場、地下車庫、空中花園……而這些可不是對小區業主免費的。可以說是用你的錢建了這些設施,然后再租給你。
于是在2013年,實用面積取代建筑面積成為香港房地產市場的新計價標準,公攤面積的時代在香港結束了。
而被香港手把手教出來的內地,也開始考慮填掉公攤面積這個大坑。
很多人擔心取消公攤面積會導致房價上漲。我覺得不會,房價的漲跌與是否取消公攤面積關系不大。
就像我在以前的評論里反復強調的,產品的價格不取決于成本,而是取決于供需關系。市場是有競爭的,開發商和開發商之間競爭激烈。
現在大家都取消了公攤面積收費。如果你的小區價格上漲了,而別人的小區沒上漲,那你說消費者會買誰的房子?
退一步講,即使單位面積價格上漲,總價格應該也是和過去持平。但消費者不用為他們不需要的東西花錢了。
而接下來的問題是,取消公攤面積之后,小區的公共用地和公共設施又由誰來買單呢?關于這個問題,我們只能看先行一步的香港樓市是怎么做的。
據《新周刊》的一篇報道介紹,對于公共空間諸多設施的維護費用,香港仍然采取按每個單位分攤的辦法,管理公司添置及改建設施的行動,則須通過業主法團同意。
而且在香港,過去公攤面積所包含的公共資源,被分成了兩部分,一部分是必要設施,比如電梯、路燈、暖氣,雖然不在業主屋內,卻切實影響業主的居住舒適度。這一部分,仍然按照公攤面積算進房價里,但公攤比例要比過去小很多。
而其余并不必要的公共設施和公共空間,它們的使用權限,收益的歸屬,支出的承擔者,則通過地產商與業主協商解決;當然這還涉及‘知情權’的問題,地產商在房屋交易的階段,對于一些可能引發法律糾紛的細節,必須做好信息的傳達和解釋。
而取消公攤面積還可能面臨另一個問題,那就是當開發商無利可圖,也就沒有動力興建公共空間和公用設施,這有可能影響購房者的居住質量。比如縮水的陽臺和綠地,消失的兒童樂園和健身場所。
對于這個問題,香港的解決辦法就是由政府出手,一方面通過法律法規要求地產商必須提供一定比例的公用設施。另一方面則以減免土地價格的方式鼓勵地產商建設公用設施。
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取消公攤面積并不是一個簡單的操作,它會帶來一系列后續問題。這需要政府、房地產商和購房者三方共同來協商解決。但無論如何,取消公攤面積至少能讓顧客們的每一分錢“花得踏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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