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曉光說案
重新刊發說明:日前,具有影響力的巴蜀獨立評論公眾號刊登了《女廳官和她兩個黑老大兒子》一文后,引起了社會和公眾的關注,為推動律師的辯護更上一個層次,更好地與律師同仁和學者、法律愛好者交流、學習、研究,現重新刊發當時一審判決后金曉光律師的文章。
葛海龍、葛海斌涉黑判決后,作為第一被告人葛海龍的辯護人,金曉光律師從案件的證據方面闡述了一審判決認定涉黑及一些罪名的錯誤,遺憾的是衡水市中級法院只用一個月的時間,未開庭就裁定維持原判,本案全案共600多本卷,衡水市中級法院在審判效率上可能是創下了河北省乃至全國之最。
原文摘要:本文認為,河北省張家口的葛海龍、葛海斌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河北省棗強縣法院的判決是錯誤的,棗強縣法院判決的錯誤在于:1、有訊問錄像證明對上訴人存在疲勞審訊,應當排除非法證據而不排除;2、監視居住程序不合法,應排除監視居住期間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公訴人說指定監視居住有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指定監視居住決定書,但沒有拿出,在酒店監視居住,24小時完全限制人身自由,且由某保安公司負責監視居住,而不是由公安機關負責,完全違反法律規定,屬于變相羈押,有被告人提出被電擊、屁股坐爛等,公訴人未出示監控錄像。3、存在誘供情況,筆錄記錄不真實。4、葛海龍、葛海斌完全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情況,棗強縣法院判決書認定的所有犯罪,沒有一起是他倆共同犯罪的,所有的犯罪都是不同的犯罪團伙臨時糾集,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四個特征。
葛海龍等部分被告人已上訴,案件現在河北省衡水市中級法院,對于這樣的案件,衡水市中級法院不可以書面審理,應依法開庭審理。
衡水市棗強縣法院判決書的錯誤主要是:
一、 棗強縣法院判決書第283頁稱葛海龍的
辯護人均不能向法庭提供表明偵查人員可能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情節的有效的、確切的線索和材料,這完全與事實不符,葛海龍2021年4月7日至14日在酒店被銬在鐵椅子上7天不讓睡覺,有2021年4月13日13:51至16:40公安機關在裕華派出所對葛海龍訊問錄像,訊問錄像15:36:50:,15:52:30:的對話和
畫面證明,棗強縣法院判決書隱瞞事實,訊問錄像15:36:50葛海龍顯得疲倦,辦案人員問:困了?葛海龍答:嗯,辦案人員說精神不佳,葛海龍告知晚上睡不好,辦案人員沒有理會,繼續審訊。15:52:30辦案人員說今天看你有點疲倦,平常沒有這樣明顯犯困的,昨晚睡長了吧,葛海龍告知,不是睡的,你想在椅子上銬著一睡就醒了,公安說睡不好,葛海龍回答嗯。訊問錄像證實了葛海龍向法庭陳述在監
視居住的房間7天一直坐在鐵椅子上不讓睡覺是屬實的,證明辦案單位對葛海龍存在疲勞審訊的情況,法庭在開庭第一天下午拒絕播放訊問視頻這一時間的內容,休庭長達一個半小時,而后重新開庭,宣布不同意排非申請,告知被告人可以上訴。棗強縣法院判決卻說葛海龍的辯護人沒有提供有效線索。
齊中華在法庭上陳述在監視居住期間遭遇電擊及用他妻子威脅他逼迫他簽字的情況。齊中華2021年2月24日14時24分至15時23分的訊問筆錄,1小時做了15頁的筆錄,1個小時能做15頁的筆錄嗎?
田向東在法庭上陳述監視居住期間一直被銬在鐵椅子坐著,屁股都坐爛了,這是不是有效的證據線索?
葛嘉新、申曉杰詳細陳述了辦案人員把他們手指頭用電線纏住,用手搖發電機電擊逼迫他們按照辦案人員意思交代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情況,有時間、有地點、有手搖發電機,這不是有效的證據線索嗎?公訴人為什么不提供酒店的監控錄像?為什么不讓辦案人員、監視居住的保安人員出庭作證?申曉杰稱遭刑訊逼供昏迷過去,醒來被吃速效救心丸似的藥物,還有穿白大褂的醫生在場,這是不是有效線索?法庭為什么不要求公訴人提供進出監視居住的酒店人員的登記記錄,為什么不要求公訴人提供辦案單位的用醫記錄及票據?
對于葛嘉新、申曉杰的的電擊,僅靠辦案人員依法辦案沒有刑訊逼供的書面說明能夠證明沒有電擊嗎?為什么不提供監控錄像?相反,公訴人提供的李某的情況說明證明衡水市中醫醫院急診科跟衡水市公安局專案組存在合作,證明專案組違法執行監視居住,而不是由公安機關執行,違反審、執相分離的法律規定,監視居住不合法。
關于所謂組織特征、經濟特征和危害特征是公安辦案人員對被告人刑訊逼供等非法取得,棗強縣法院在法庭調查期間不許其他被告人在法庭上陳述,有的被告人在法庭上陳述訊問筆錄中是提前讓背的,則被法庭打斷,不讓陳述,有的陳述訊問筆錄里一些情況是辦案人員告訴的,法庭不讓陳述,不許辯護人發問與刑訊逼供及監視居住有關的問題,這可以調看法庭審理的錄音錄像。
除了刑訊逼供不讓睡覺疲勞審訊外,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存在誘導行為,關于一審判決采納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危害特征的供述筆錄,一些是辦案人員誘導或辦案人員自己說,自己記錄上去的,具體內容這里省略。
二、 對本案被告人葛海斌等多數被告人大規模搞監視居住長達數月,監視居住程序違法,棗強縣法院判決書第284頁說公訴人提供了大量能夠證明偵查機關收集證據合法性的證據,公訴人說指定監視居住有上一級公安機關指定監視居住決定書,就是河北省公安廳的指定監視居住決定書,公訴人一直未提供,棗強縣法院在判決書沒有陳述。
監視居住地點在酒店,由專案組與支某保安公司簽訂合同,監視居住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而不是專案組執行,棗強縣法院判決對此為什么不提?公訴人對張某嘉、支某佐、支某山的詢問筆錄證實了支某保安公司雇傭社會人員對酒店房間的被告人日夜24小時看守,不許離開監視居住房間,監視居住屬于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保安人員完全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這屬于變相羈押,違反監視居住的規定,根據《嚴格排非規定》的第四條,對于違法監視居住期間取得的被告人所有供述,應依法排除。
對于有前科的重大違法犯罪人員,衡水市公安機關當天抓獲被告人刑事拘留后,不依法送看守所羈押,第二天送到酒店監視居住,違反法律規定,由專案組與支某保安公司簽訂合同(見公訴人出示的證據),臨時召集保安人員日夜24小時看守關在酒店的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由公安機關執行監視居住,不準離開房門,變相羈押被告人。這種由刑事拘留到監視居住,再到刑事拘留,再到逮捕送看守所的程序,違背法律規定,棗強縣法院判決書為什么不提?
這些被告人的供述是法院給葛海龍定罪的證據,對于在監視居住期間取得的所有被告人的供述,應當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等嚴格排非規定第四條,予以排除。
三、 葛海龍與葛海斌不存在共同犯罪,更不存在共同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葛海龍與葛海斌不來往,沒有組織領導40余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這一點,從一審判決書認定的每一起犯罪就能看出,棗強縣法院判決放縱公安和檢察院的違法行為。葛海龍僅僅與被告人秀利強、任磊、任利彪、苑海、成亞東、楊盼等人有違法犯罪聯系,與一審判決書的其他幾十名被告人沒有聯系,更沒有共同犯罪?哪里來的犯罪組織?
一審判決第284頁稱形成以葛海斌、葛海龍為首較為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結構,多名證人的證言和各被告人的供述在細節上相互認證,這是公安機關辦案人員非法取證取得的,所謂你跟著楊盼,就等于間接跟著葛大葛二,是葛大葛二的人,你跟著優美,就等于是跟著葛大葛二,這是公安辦案人員說的,有訊問錄像為證,到了訊問筆錄,都成了被告人自己說的話。
葛海龍從沒有要求優美遵守什么,更沒有要求任磊、任利彪遵守什么,至于齊中華、田向東、榮軍、葛嘉新、李利、等等及和他們在一起的人,基本上是八桿子打不著。
判決書說二人在黑惡勢力中樹立地位,如果是這樣,派出所、公安局、紀檢監察、新聞媒體能不接到報案或反映嗎?從2007年至2019年,張家口有幾次報警是關于葛海龍的?
判決書說通過籠絡親朋、招募小弟、雇傭人員等途徑,以前追隨的人員再次聚攏到他們身邊,逐漸由惡勢力發展坐大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這是無根據之說,葛海龍攏絡誰了,拿什么攏絡的,招募誰了,怎樣招募的,是公開招募還是秘密招募。以前的有誰追誰葛海龍?他們是追隨葛海斌,還是追隨葛海龍?2007年回到張家口以后,與葛海斌在一起的,有幾人聚攏到了葛海龍身邊?葛海斌與葛海龍有沒有來往,來往幾次?請棗強縣法院判決說清楚。
判決書第285頁說多名證人和各被告人明確指認了該組織的眾多成員,作為該組織成員的被告人對其本人和組織其他成員參與實施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等加入組織的方式,以及組織之間的上下級關系予以明確供認,證實了該組織的層級結構和較為穩定的組織形式。法院沒有看訊問錄像,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要求播放特定時段的訊問錄像,在開庭第一天的下午,棗強縣法院合議庭成員離開審判席休庭一個多小時進行合議,后拒絕播放。訊問錄像的一些時段內容證明了判決書以上所言是辦案人員自己說的,有的是誘導被告人說的,人民法院為什么不查清事實?明明是不同的犯罪團伙,公安辦案人員歸結為有的是直接跟著葛大葛二的,有的是間接跟著的,也算是葛大葛二的人,被告人明確說是和誰誰在一起開賭場掙錢,公安辦案人員誘導說是混社會,然后誘導說是小弟,說誰誰是葛大葛二的人,你們也算是跟著葛大葛二的,辦案人員不顧葛海龍跟葛海斌沒有什么來往,籠統誘導成跟著葛大葛二,不加區分。
判決書說多名被告人確認了該組織的組織紀律和活動規約,棗強縣法院判決書認定葛海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一共有38人,多名被告人確認有組織規約,這不能證明有規約,規約必須是組織成員人人知道,人人遵守,多名怎么能代替38位所謂組織成員?再說,判決書說多名被告人所確認,不是事實,看看訊問錄像,就知道公安辦案人員是怎么誘導被告人的?
關于經濟特征,棗強縣法院判決稱葛海斌葛海龍通過有組織的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活動壯大組織勢力,擴大非法影響,以便通過實施開設賭場、敲詐勒索、催收非法債務、保險詐騙、幫人要賬收取回扣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聚斂錢財,獲取經濟利益。
判決書敘述不屬實,3起聚眾斗毆,只有第3起2017年3月的與葛海龍有關,其他2起與葛海龍沒有任何關系,怎么能說葛海龍為擴大組織勢力和影響?如果葛海龍有擴大組織勢力和影響的意圖,怎么會從2007年至2019年十年期間,才有1起聚眾斗毆?關于判決書說的2008年的故意傷害、聚眾斗毆,也跟葛海龍毫無關系,怎么能說葛海龍為擴大組織影響?
關于尋釁滋事,除了與葛海龍無關的以及判決不屬實的,有哪一起是葛海龍為擴大勢力和影響在公共場所發生的?沒有一起,也完全不具備組織性,葛海龍與葛海斌沒有交集,哪來的組織?其他人的行為,硬往葛海龍頭上扣。關于開設賭場、敲詐勒索,葛海龍與葛海斌沒有共同開設過賭場,沒有共同實施過敲詐勒索,沒有共同的經濟來源,沒有共同控制或支配的經濟活動,對其他人員開設賭場或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葛海龍也無權獲取其經濟利益,更談不上支配。對于催收非法債務,別人欠葛海龍姨媽的債務,葛海龍去催要,怎么成了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聚斂錢財?有的債務,葛海龍讓任利彪去,與其他30多名被告人沒有任何關系,怎么成了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聚斂錢財?葛海龍養了誰?以什么樣的黑社會組織護商?葛海斌給他人買房產、車輛與葛海龍有什么關系?
關于行為特征和危害特征,判決書把張家口地區的犯罪,羅織到一起,搞大雜燴,他們的暴力性等與葛海龍無關,把他們的行為歸結到葛海龍頭上是法院的不公。
四、棗強縣法院判決書第288頁倒數第三行稱:經查,與在案書證蔡某飛、范某微、李某翰等人的住院病歷、門診記等,被害人宋某利、李某財等人的陳述、相關證人證言、辨認筆錄、鑒定意見及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均能夠證實被告人葛海龍實施了起訴書指控的違法犯罪行為,且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這與事實不符。蔡某飛、范某微、李某翰等人的住院病歷、門診記等,證明了故意傷害
情況,并不能證明起訴書指控的其他犯罪,宋某利的陳述說建狗場花了180余萬,平整土地花170萬,建煤站花100萬,他欠葛海龍135萬,如果他有以上那么多錢,還用得著給葛海龍靠干活來償還債務嗎?在案的書證、票據不能證明他的陳述。鑒定意見鑒定的是建筑物的價值,不是宋某利的工錢,也不是材料款,不能認定葛海龍敲詐勒索。而且,宋某利為了否定借款的性質,開始說是掛賬,后來承認借了現金。
五、敲詐勒索案五起,均不能成立,其中第2起尚某兵案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第3起葛嘉新交通事故賠償案,與葛海龍沒有任何關系,判決書上說的人員也不是葛海龍指使,葛海龍連知道都不知道,第4起齊中華等人的行為,葛海龍完全不知情,2011年后就與齊中華不來往,棗強縣法院竟然判葛海龍十五年大刑,葛海龍不是好人,但沒有犯這些罪,此等冤情上哪里去洗刷?
1、 指控的敲詐宋某利案,葛海龍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葛海龍沒有威脅、要挾、恐嚇,宋某利給葛海龍建狗場、挖土方平整土地及建煤場是民事自愿行為,他說建狗場花了180余萬,平整土地花170萬,建煤站花100萬,沒有證據,也不合生活常識,他欠葛海龍135萬,如果他有以上那么多錢,早就夠還債的了。事實上,他只是付出了人工費錢,絕大多數材料錢款是葛海龍支付。評估意見評估的是價值,不是宋某利的工錢,也不是材料款。
2、敲詐尚某兵100萬或30萬沒有之事。
沒有證人證明葛海龍毆打尚某兵,也沒有病歷,只是尚某兵一面之詞和其員工證言說他眼眶腫了,不能證明是葛海龍打的。
尚某兵說給葛海龍30萬現金,沒有任何證據,沒有取錢流水,沒有轉賬流水,沒有見證人,完全不能認定。
至于說逼迫其超標準補償350萬及其從拆遷辦辭職在醫院給右腿打上石膏裝病躲避葛海龍滋擾更是沒有證據支持。
3、4起與葛海龍無關,葛海龍不知情。
5、該起事實不清,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
是張某欠上訴人葛海龍的錢,他開設賭場后,給葛海龍的錢是還葛海龍的欠款,不存在敲詐勒索。起訴書稱迫于葛海龍的社會名聲給錢不屬實,而且迫于名聲,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
六、尋釁滋事案,一共15起尋釁滋事案,有6起與葛海龍毫無關系,這6起分別是第2起、第4起、第5起、第7起、第8起、第15起。有數起是行為人的責任,不應追究葛海龍的刑事責任,有數起是葛海龍故意傷害,不屬于尋釁滋事,但棗強縣法院卻以尋釁滋事罪判上訴人10年重刑。
七、非法拘禁案,一共2起,只有第2起與葛海龍有關,而且證據不足,棗強縣法院卻判決上訴人2年3個月有期徒刑。
其他略。
十一、聚眾斗毆案
1、天籟歌廳聚眾斗毆案,與葛海龍無關,葛海龍也不知道。榮軍、齊中華、馮景陳熙任磊、任利彪、高光林、師俊杰、趙穎龍、郭建超等人是不同的犯罪團伙,與葛海龍沒有關系。
2、 該起與葛海龍無關,葛海龍出面調解是因為張某
請他幫助調解。
3、該起葛海龍只叫了任利彪和伊海偉,其他人不是葛海龍糾集,沒有持械發生斗毆。
葛海龍辯護人:金曉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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