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檢察的理論研究從目的、價值、理念、模式、原則、范圍、程序、方式、保障等基礎性概念與框架著手,在制度構建過程中把握正確方向、回應實踐訴求、掌握發展節奏,充分發揮理論對實踐的引領作用,一個彰顯制度自信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自主性民事檢察理論體系已經形成。
? 細分的民事檢察理論,乃是整體性民事檢察理論在程序諸環節上的細化和落實,其理論命題既可以在統一性層面進行概括性、抽象性、整體性研究,也可以在具體性層面進行制度構建性研究。
本文作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教授、博士生導師 湯維建
子曰:四十而不惑。自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以立法形式確立“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至今,我國民事檢察制度的立法發展已達四十年。在此背景下,梳理我國民事檢察制度發展的理論脈絡,對未來民事檢察理論研究以及民事檢察制度的發展不無裨益。概括地看,我國民事檢察制度的發展經歷了四大理論轉向。
從爭論到共識的形成
在相對平靜的民事訴訟法學研究園地里,民事檢察理論研究是一片充滿爭論又碩果累累的熱土??梢哉f,民事檢察理論研究是在爭論中發展的。最早關于民事檢察的爭論是存廢之爭,否定論者認為其損害訴訟的平等原則、扭曲訴訟的等腰三角形結構等等,即作為公權干預的民事檢察與作為私權紛爭化解之道的民事訴訟格格不入。然而,否定論者也不能不面對我國司法實踐中出現的諸多困境,“起訴難”“舉證難”“執行難”“申訴難”等司法難題,足以表明提升司法的公正度、權威性和公信力刻不容緩。這些困境和問題的產生,歸根結底與失衡且有欠成熟的訴訟體制和訴訟模式有內在關聯。作為矯正此一失衡現象的重要制度性杠桿——檢察監督逐步受到關注和重視,經過理論觀點的碰撞和爭鳴,學術上最終形成了關于檢察監督的共識。目前,學術界關于檢察監督必要性及其作為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地位的認知達到高度一致。作為這種一致性認知的實踐成果便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對民事審判活動與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和《關于在部分地方開展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尤其是2012年8月民事訴訟法修改對民事檢察監督基本原則和制度程序的全面強化,適應我國國情和實際需要的民事檢察監督制度業已構建。
從強化到轉型的發展
我國民事訴訟法上關于檢察監督的規定一次次成為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點內容,修改的頻率之高以及修改的幅度之大,是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制度所不及的。從1982年民事訴訟法關于檢察監督基本原則的規定、1991年民事訴訟法關于抗訴的規定、2007年民事訴訟法關于檢察監督事由的細化規定到2012年民事訴訟法關于檢察監督的全面規定,不難發現,民事訴訟法的數次修改使我國民事檢察制度的發展呈現兩大特點:一是不斷強化,二是不斷轉型。從監督范圍的拓展、監督方式的多元化、監督層級的明確、監督程序的細化,到監督保障措施的完善,民事檢察制度不斷強化;從監督理念現代化、監督模式多元化、監督功能層次化、監督領域拓展化、監督結構趨優化、監督方式豐富化、監督程序完整化、監督措施保障化、監督關系和諧化,到監督環境趨優化,民事檢察制度不斷轉型。民事檢察在強化中轉型,在轉型中強化,這其中體現了民事檢察解構與建構的辯證統一。以民事檢察的模式為例,我國民事檢察模式先后歷經了干預型、法治統一型、程序保障型、公益代表型四大發展階段。具體而言,1982年民事訴訟法體現的是干預型民事檢察模式,1991年民事訴訟法體現的是法治統一型民事檢察模式,2007年民事訴訟法體現的是程序保障型民事檢察模式,2012年民事訴訟法體現的則是公益代表型民事檢察模式。在民事訴訟社會化趨勢日益增強的今天,公益代表型民事檢察模式依然處在型塑之中。不僅民事檢察監督的基本模式發生了制度性變遷,而且奠基于基本模式基礎之上的民事檢察監督行為及其指導性理念也發生了根本變化: 其一,從干預型監督向保障型監督轉變。 由計劃經濟背景下的干預主義監督轉向與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相匹配的立足于保障當事人訴權和法院獨立審判的監督。 其二,從對立型監督向協同型監督轉變。 除傳統的抗訴監督方式外,通過增加檢察建議、列席審委會會議等非強制性的監督方式,實現與審判權的良性互動和理性溝通。 其三,從外在型監督向內在型監督轉變。 當下,檢察監督應當以內部者的視角作為切口,檢察機關參與民事訴訟的目的,不是為了或主要為了實施外部者的監督,而是為了協同性的內部者支持和保障。
從依附性到自主性的轉變
我國民事檢察制度及其理論,在早期,一方面在理論淵源上,受蘇聯法律監督體制的影響,其目的在于為高度集中化的計劃經濟體制服務,否認私權自治;另一方面,在制度淵源上,受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影響,形成“刑事附帶民事”的附屬狀態,否認民事和行政檢察的特殊性。這種雙重“依附性”不僅制約了我國民事檢察制度的功能發揮,而且產生了一些爭論,與當時正在進行的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不相吻合。這一局面到了1991年尤其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后有了新的改觀,通過強化訴權保障機制、訴訟對抗機制、訴訟誠信機制、程序分流機制、程序銜接機制、程序監督機制等,初步構建了與市場經濟縱深發展的內在需求相匹配的民事訴訟程序體系,對于解決民事訴訟程序在實踐中面臨的程序正義危機、程序負荷危機、程序效率危機等具有重要作用。在此背景下,民事檢察制度及其理論迎來了發展的春天,注入了強勁的動力。
民事檢察的理論研究從目的、價值、理念、模式、原則、范圍、程序、方式、保障等基礎性概念與框架著手,在制度構建過程中把握正確方向、回應實踐訴求、掌握發展節奏,充分發揮理論對實踐的引領作用,一個彰顯制度自信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自主性民事檢察理論體系已經形成。
從碎片化到體系化的構建
從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至今,民事檢察理論研究進入體系化發展階段。體系化的民事檢察理論以其包容力涵蓋了此前所有民事檢察研究的觀點和內容,其基本特征就是對2012年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全面監督原則進行分解式、板塊式研究,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概括和抽象。具體而言,體系化的民事檢察理論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淵源于憲法上的檢察理論,檢察理論是對憲法上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進行定位和定性認知的理論,它的正當性直接派生出民事檢察理論的正當性。第二個層次是基于具體領域所涉檢察理論而做的學科分類,包括民事檢察、刑事檢察、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使檢察理論獲得了部門化的具體性,民事檢察理論在孵化出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后,其理論更加純粹、更具發展潛能。第三個層次是在民事檢察內部,依照其存在的領域和階段性,又細化為訴前監督、訴中監督、訴后監督、執行監督以及衍生監督。第四個層次則進一步在民事檢察監督各個階段的分理論上進行精耕細作,深挖制度潛力,編織制度運行的程序之網,使其自給自足、自成體系。在上述諸環節的監督中,在程序環節上都可劃分為監督主體、監督對象、監督范圍、監督方式、監督啟動、監督程序、監督效能、監督保障等等。究其本質而言,這些細分的民事檢察理論,乃是整體性民事檢察理論在程序諸環節上的細化和落實,其理論命題既可以在統一性層面進行概括性、抽象性、整體性研究,也可以在具體性層面進行制度構建性研究??梢?,在民事檢察理論研究的發展邏輯上,碎片化的正當性理論和半碎片化的適當性理論最終匯結為體系化的制度性理論。民事檢察要獲得生命力,必須使其制度化;民事檢察要真正制度化,必須使其體系化。到了體系化和制度化階段,中國特色的民事檢察理論便已構筑成功。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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