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得知女友與他人在賓館開房,邀請朋友幫自己“抓奸”,事后,男子和女友離開,朋友們居然帶走“奸夫”。(案件來源:宜春市人民法院)
李澤和蘇夢是同學關系,二人確立了男女朋友關系。一個偶然的機會,李澤聽同學說,蘇夢和別人還處朋友,并經常去開房,李澤就開始跟蹤蘇夢。這天凌晨,李澤得知蘇夢要與他人在一賓館內開房。
于是李澤叫上自己的同學王一、王二、王三以及王四,敲開房間后,四人闖進去,對蘇夢及孟亮進行毆打。
期間,李澤隨女友蘇夢離開了該賓館。王一、王二、王三以及王四則臨時起意在該賓館內搶走孟亮等人的手機。經宜春市袁州區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搶物品價值共計人民幣4134元。
本案的法律問題是,王一、王二、王三以及王四、李澤的行為如何評價?如何處罰?
釋案說法
王一、王二、王三以及王四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獲得財物的行為。
王一、王二、王三以及王四在毆打被害人后,對被害人心理上造成了恐嚇,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四人當著被害人的面,拿走財物,符合兩個“當場”的規定,當場使用暴力、脅迫,當場獲得財物,因此四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李澤的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呢?李澤在進入女友房間后,毆打女友及孟亮,但該二人的傷情并未達到輕傷以上的后果,是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且王一等人的搶劫行為,是在李澤離開后實施的,超出李澤的意料范圍之外,李澤僅是讓幾人幫忙“抓奸”,而不是搶錢。李澤的行為并不構成犯罪。
王一等人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罰呢?綜合本案的犯罪情節,王一等人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搶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但是王一等人有以下從輕處罰情節:
一、王一等人系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40%。
二、王一等人到案后,認罪認罰,對于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庭審過程中,四人對起訴書指控均無異議,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5-35%。
法院認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搶劫他人財物,財物價值4134元,其行為均構成搶劫罪,且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判處二年零八個月至二年零一個月不等的徒刑,并處罰金,且考慮幾人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均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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