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是勞動爭議中難度非常高的一項仲裁請求,不被支持的概率非常大。其中主要是證據的問題。
在《有效的加班證據有哪些?加班費仲裁需要注意哪些關鍵問題?》一文中,老曾詳細的講解了證據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
除了證據問題,加班工資的仲裁時效也非常重要。
因為在勞動仲裁中,單位一方往往會用仲裁時效進行抗辯。
加班工資仲裁時效問題,看似法律法條規定明確,其實在理解上容易出現差錯,各地司法判決也存在口徑差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從此條看,除了勞動報酬之外,一般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
那加班工資是否屬于勞動報酬?是否適用特殊仲裁時效?
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1月1日第1號令),勞動報酬主要包括工資(計時、計件)、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從定義看,加班工資屬于勞動報酬。因此,加班工資適用特殊仲裁時效。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理解此條,如果在職期間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時效不受1年限制,可以主張入職以來所有年度的加班工資。
當然實際操作起來有很大難度。第一是在職期間仲裁加班工資會導致比較被動,很可能被公司穿小鞋或辭退,第二其實超過兩年的加班費訴求的證據搜集確實比較難。
“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理解此條,如在離職之后主張加班工資,則應該在離職一年內提出,如超過1年,則無法主張任何加班工資了。那此條,是說只能主張一年的加班工資,還是可以主張入職以來所有年度的加班工資?
此條規定的是提出仲裁請求的時間,并不是限定主張加班工資的年限。與之前條文是并列關系,適用特殊仲裁時效,可以仲裁入職以來所有年度的加班工資。
全國絕大部分地區,認為加班工資是”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的爭議”,因此適用特殊仲裁時效。
浙江省例外。明確規定只支持2年的加班費,向前推2年,2年內予以保護,2年以外不予保護。
浙法民一(2009)3號《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三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加班工資發生爭議的,其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勞動關系終止的,其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計算。
江蘇省南京市例外,明確僅支持1年的加班費。
2009年9月30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發布的《關于加班工資糾紛審理的若干法律適用意見》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因用人單位克扣加班工資,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的申訴時效為一年,自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克扣加班工資之日起計算,超過一年的,一般不予保護。
在南京市的地方規定中,我們看到“克扣加班工資”幾個字。
實際加班工資確實可分為從未支付過加班工資(拖欠加班工資),或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存在爭議(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
南京市認為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的行為應屬于克扣工資,與拖欠工資性質有別,因此不適用特殊仲裁時效。
主張加班工資,一定要結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地方規定,在有效的時間內提出訴求,以免錯失良機。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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