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是民商事活動中常見的糾紛之一。
尤其是在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行為中,熟人借貸普遍存在,但熟人之間,出借人往往可能礙于情面,或者出于信任等原因,在沒有與借款人簽訂借條、借款協議的情況下,直接向借款人轉賬。
后又因無任何書面證明證明借貸事實,借款人矢口否認,拒不還款,出借人僅憑手中轉賬記錄能否訴至法院,追回欠款呢?
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會對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進行審查,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借貸合意。
在缺乏借款合同、借據、欠條等能夠直接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書面證據情況下,若原告提供了轉賬記錄,可以認為其對與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的事實完成了初步舉證,若被告抗辯該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
在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抗辯理由成立的情況下,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樣,在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讓我們通過一則案例深入感悟一下:
A某、B某系姻親關系, A某依據其通過中國農業銀行向B某轉賬5萬元的轉賬憑證向法院起訴要求B某償還欠款。B某提出該轉賬系A某償還雙方之前的借款,但未提供相應證據。
法院認為,A某向法院提供了轉賬記錄等證據,A某已就其與B某之間存在借款關系的事實完成了初步舉證責任。此時,B某提出轉賬系A某償還雙方的借款,則需進行舉證,但B某未能對該抗辯意見提供證據證明,而且在法官詢問B某之前借款給A某的時間、原因時,B某均表示不清楚,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故法院判決B某返還A某借款5萬元并支付利息。
在實務中,借條、借據等書面借款憑證是民間借貸的合意和借貸行為實際發生的有效證明。民間借貸規定亦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因此,即使借貸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出借人也應具備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意識,要求借款人簽訂借款協議,出具借條等書面憑證。若借款人不予配合,則出借人可以在轉賬時予以明確備注,如備注應某某要求轉賬借款多少元。
同時應注意,在催要欠款的過程中形成有效的催款記錄并保存相關證明,以便必要時通過法律的途徑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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