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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于勞動者維權意識提升,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被迫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越來越多,其中以的第一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第二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和第三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被迫解除的數量最多。
但是《勞動合同法》其實并沒有詳細解釋什么是勞動條件,什么是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什么是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關于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老曾在之前文章中有詳細介紹,今天重點了解一下什么是勞動條件?
公司關閉OA賬號算不算未提供勞動條件?
公司強制收回辦公電腦是不是未提供勞動條件?
公司阻止勞動者進入辦公場所是不是未提供勞動條件?
……
正是由于沒有明確定義,這些情況是否屬于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很少能給出直接答案。
在這里老曾告訴大家一個非常實用的方法。
遇到類似的情況時,你可以上中國裁判文書網,輸入條款文字或關鍵字,然后選擇你所在省份城市,去看判例。如果判例中有你目前遇到的相似情形并且勝訴的,那被支持的可能性就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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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看這句話,勞動條件應該在勞動合同中進行約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其中第八項: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在實際情況中,大部分勞動合同沒有對勞動條件的定義。怎么辦?
對于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很多單位并沒有集體合同,也沒有對勞動條件進行約定,這個條款中“適用國家有關規定”明顯是泛指,是制度中常用的一種語言形式。
究竟什么是勞動條件?
從字面意思看,就是勞動者為公司提供勞動不可缺少的條件。
老曾對于在網上看到的以下觀點比較認同,供參考。
筆者認為,勞動者如果以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同時是滿足下列三個要素:
(1)該工作條件為勞動者工作為必需,用人單位不提供該條件,則導致勞動者無法正常工作;
(2)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提供工作條件導致勞動者無法正常工作缺乏合理性;
(3)用人單位不提供勞動條件,影響勞動者的正常收入;
因此,該筆者認為工作場所、工作設備、工作崗位等不不可少的物質、技術條件和其他工作條件應屬于勞動條件范圍。
下面,我們結合幾起案例,看一下部分裁判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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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裁判實踐中,“勞動條件”不僅包括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的生產資料或物資條件,除了“硬件”,還有“軟件”。
案例1:(2021)粵0104民初16025號
……關于巴槍是否屬于勞動條件的問題。由于被告的工作內容為收攬快遞件,僅有巴槍才能掃碼進行工作并計算工作量,故巴槍對于被告的工作而言顯然屬于必要的勞動條件。
案例2:(2020)湘01民終12226號
……本案中,何某自2020年5月18日后因無法考勤打卡未再向**學院提供勞動,應視為**學院未向何某提供約定的勞動條件而導致何某事實上終止勞動關系,故**學院需依法向何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例3:(2014)滬一中民三(民)終字第2011號
……鑒于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調崗決定的合理性,公司據此采取的收回電腦、關閉賬號,以及將車某的客戶分配給其他銷售人員等行為,導致車某無法在原工作崗位履行銷售工程師職責,原審法院將此視為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情形,并無不妥。
案例4:(2013)東一法民一初字第10270號
……但公司因此在與趙某的溝通過程中對趙某采取的收回電腦、阻止進廠等行為實屬不當。故本院結合雙方在爭議過程中的過錯程度及公司不安排趙某工作的行為,認定本案是趙某因公司存在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行為而被迫以提起勞動仲裁的方式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屬被迫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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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實踐的角度,如果想根據“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被迫解除,請參考第二部分中的三個要素先自行進行判斷。
然后先發郵件、微信提出自己的質疑,并告知導致無法提供勞動的后果。同時保留未提供勞動條件的相關證據,再走被迫離職手續。
如果沒有證據,勞動者直接休假的話,很可能公司最后會給你寄送一份以曠工嚴重違紀的辭退通知書。
下面我們詳細說明一下遇到以下常見的幾種情況時具體的應對方法。
(一)關閉OA或考勤權限怎么辦?
截圖或錄屏保留被限制登錄、無法登錄和考勤的證據。通過郵件和微信告知主管領導和人力,反饋情況,并告知因此導致自己無法完成工作,要求在限定時間內解決。
在此期間,一定要正常出勤。
公司后續的動作一般是限制你進入辦公場所,待崗或者開辭退通知書。
(二)強制收回辦公設備,不安排辦公桌如何處理?
在發現有此情況時,馬上打開手機錄像。
如果發現辦公設備在自己不知道的情況下被公司偷偷拿走,則郵件和微信反饋給部門主管和人力行政等相關部門,詢問原因,或者線下交涉(拍攝視頻或錄音),告知自己無法工作,公司屬于未按照勞動合同提供勞動條件,要求在限定時間內恢復。
(三)不讓進入辦公區如何處理?
首先,錄制視頻,保留被限制進入辦公場所的證據。
另外可以報警,等警察過來處理。如果公司稱你已經離職,你告知警察自己未離職,還是公司員工,但是公司限制自己進入辦公場所。
警察是否處理不重要,只要保留警察的處理記錄和過程即可。
限制員工進入辦公場所,會直接導致員工無法為公司提供正常勞動。因此非常明顯屬于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保留這部分證據后,再給公司寄送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走被迫離職流程,申請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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