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房動遷,在冊戶籍人員均不符合同住人認定條件,動遷款該如何分配?
有當事人來電咨詢,老房子在黃浦區,剛剛列入動遷范圍,承租人是母親已經過世,目前在冊戶籍4人,分別是她一家三口和侄子,她婚后曾經享受過福利分房,后一家三口戶籍遷回,她侄子戶口遷入之后也沒居住過。
想咨詢一下這種情況,動遷款應如何分配?
初步判斷當事人這種情況,屬于在冊戶籍人員均不符合同住人的情形,該情形下動遷款法院原則上按公平原則分配。實踐中按家庭單位為原則或按戶口為原則分配都有過判例,具體還需結合他處住房情況,代際關系,對房屋貢獻等因素綜合判斷。
(2)市場價購買的公房是否屬于他處有房?
同住人認定中他處有房是指他處有福利性房屋,公房屬于福利性房屋的一種情形,那么市場價購買的公房是否為福利性房屋呢?
上述問題分兩個階段,市場價把公房購買下來這個階段不屬于福利分房,也就不屬于同住人認定中的他處有房,這個觀點實務中沒有爭議。
但有部分情況是,有人后續按94方案按工齡或職級把該公房買下來變為產權房,是否屬于享受了福利性政策?該情形實務存在爭議,法院的判例也存在不同觀點,需要專業律師站在有利己方的立場據理力爭了。
(3)私房動遷,是否屬于享受過拆遷安置,能否認定為戶口所在公房的同住人?
有網友加微信咨詢,他在九十年代時候有一套私房拆遷,當時拿了貨幣補償,現在他戶口所在地的公房又拆遷了,他能否認定為同住人?
這個問題需要分不同情況來判斷。
1.如果他是私房產權人,那么不視為享受過拆遷安置,仍有機會認定為現有公房同住人,當然還要符合居住滿一年等其他同住人條件。
2.如果他是私房非產權人,則應認定其已享受過相應拆遷安置,不能再次參與本次公房征收補償利益的分配。
(4)上海公房拆遷了,我們夫妻倆結婚時享受過福利分房,我女兒沒有享受過,是否能認定為同住人?
有一對中年夫妻到律所咨詢,目前黃浦區的老公房承租人是母親,他們一家三口戶籍都在冊,他們結婚時單位分配了一套房子,確實享受過福利分房,但他們女兒后面才出生,很小時候戶口就報入了系爭公房,現想咨詢一下她女兒是否能爭取一個份額?
該問題關鍵因素是他們女兒成年后是否在系爭公房居住一年以上,是否有居住利益。后了解到,他們女兒從未在系爭房屋實際居住,這樣能認定為同住人的可能性就比較小了。
(5)今天一位大姐就到律所咨詢一件已經讓她煩心很久的事情。她們家在徐匯區有一套公房,20年前她的一位遠房親戚是知青,其想讓兒子回滬讀書,但戶口沒地方落,就懇請她同意兒子戶口遷入,當時口頭承諾只是掛戶口,她同意了。過了幾年,她這位親戚退休回來也用同樣方法遷入戶口,并要求分戶,為了表示不會搶房子,還寫下書面承諾。但分戶后,其陸續把妻子,兒媳婦,孫子的戶口遷入。目前系爭房屋有她們家5人,她兄弟家5人及這位遠房親戚家5人,共15個戶口。這位大姐想咨詢一下,房屋動遷該如何補償,如何分配,這位遠房親戚5個戶口是否會損害她的利益?
雷敬祺律師團隊了解案情后,初步疏理了思路。
首先,幫助性質同意遷入戶口,并不一定有權分得動遷款,況且還有書面承諾。
其次,本案有15個戶口,可以選擇居住困難戶認定,并不會損害她利益,如果選擇居困認定,居困多出來的補償還可以與該親戚協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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