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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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又稱經適房,是地方政府讓渡部分土地出讓收益,然后低價配售給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家庭所建的房屋。
保障對象與地方政府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的產權份額以及保障房將來上市交易的條件和所得價款的分配份額。鏈接:
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申請須知
一、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非本市戶籍家庭,可申請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且積分達到標準分值(120分);鏈接:
2、在本市無住房,且在提出申請前五年內在本市無住房出售或贈與行為;
3、已婚;
4、現工作單位應當在提出申請所在地注冊連續滿一年。
5、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滿5年;
6、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于18萬元(含18萬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準按前述標準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萬元(含8.64萬元)、人均財產低于21.6萬元(含21.6萬元)。
7、申請人的年齡、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等年限以2023年12月31日為截至時點前溯計算。
二、推選申請人和申請受理點
1、非本市戶籍居民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且家庭限于申請人與配偶,申請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以及喪偶申請人與其未婚子女三類情形。申請家庭應當書面推舉一名符合非本市戶籍家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各項申請條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作為申請人代表。申請人代表辦理申請、選房等事項的行為,視同申請家庭的行為。
2、申請家庭應當在規定的申請期內,向符合非本市戶籍家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各項申請條件一方單位注冊地所在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窗口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申請表,作出書面誠信承諾,提交申請材料。
三、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本人簽名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表。
2、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戶口簿、《上海市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上海市居住證》積分通知書(原件)。
4、申請人及其配偶的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未婚子女的單身承諾書(原件),喪偶的,提供死亡方的火化證(或死亡證明)(復印件)。
5、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63個月內的社會保險繳費情況或者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原件)。
6、申請人工作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復印件);
7、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提出申請時的規定申請期起始日上一個月末前溯一年內的收入證明:
(1)在崗人員(包括實習、見習人員)、長病假、內退、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等離崗人員應提供:單位出具的《單位和從業人員情況證明》、工資存折(銀行卡明細)、加蓋公章的工資單或者工資簽收單;若為勞務派遣人員,還應提供:勞務派遣關系證明;若為出租車司機,應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出租車司機營運信息及收入說明》;
(2)領取撫養費人員應提供:父母的離婚協議或者法院離婚判決書(民事調解書);
8、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提出申請時的規定申請期起始日上一個月末的財產情況證明:
(1) 擁有機動車輛人員應提供:機動車輛登記證書、機動車輛行駛證、機動車輛情況申報表;若所購車輛未登記上牌,提供購車發票或合同;
(2)擁有股票人員應提供:指定交易或結算券商出具的對賬單(交易明細);
(3)擁有商業保險人員應提供:保險合同;
(4)擁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本市以外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應提供:相應的房地產權屬憑證(不動產登記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宅基地證等)、房屋照片及房屋情況申報表;
(5)擁有公司或企業股份人員應提供:經審計的企業資產負債表等關于公司所有者權益的材料。
9、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規定申請期起始日上一個月末前溯一年內出售、贈與、支取財產價值超過60000元(含60000元)的,須提供合理說明、資金流轉憑證等有效證明材料。
10、其他與經濟狀況核對有關的材料。
11、申請人為烈士遺屬、見義勇為人員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優先供應對象的,應當提交證明其身份的相關材料。
12、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簽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機構核查其居住證狀態、社保或個稅繳納情況、婚姻狀況、住房情況和經濟狀況并公示核查結果的書面文件。
13、街道(鄉鎮)或者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審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審核流程和辦理時限
五、因自身原因退出申請等情況的處理
申請人自提出申請至復審通過并發布登錄公告之前,因自身原因書面確定退出申請的,或因未在審核中止后的規定期限內提交補充證明材料的,初審或者復審工作相應終止,街道(鄉鎮)或者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核對機構終止核查、核對工作,并向申請人出具終止申請審核的書面答復。申請人自街道(鄉鎮)或者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出具終止申請審核的書面答復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六、關于限制重復申請的規定
除屆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準入標準發生調整的情況以外,申請人自街道(鄉鎮)或者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出具初審或者復審不符合準入標準的書面答復之日起1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街道(鄉鎮)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直接作出重復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七、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房源和供應標準
1、計劃單列:向符合條件的非本市戶籍家庭供應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房源不同于戶籍居民家庭,實行計劃單列和總量控制,供應額原則上為向本市戶籍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保障對象供應額的20%左右;房源供應充足的郊區,可根據轄區房源情況,適當擴大供應規模。
2、輪候供應:申請家庭數量較多時,通過輪候供應方式操作。由非本市戶籍家庭申請地的街道(鄉鎮)和區住房保障機構分別負責初審和復審,區住房保障機構定期組織申請家庭搖號排序和供房選房。
3、供應標準:非本市戶籍家庭人數為2人或3人的,購買一套二居室;人數為4人及以上的,購買一套三居室。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和房源供應數量,選擇申請購買較小的房型。
八、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基準價格、銷售價格和購房人產權份額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基準價格以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開發建設成本為基礎,綜合考慮保障對象經濟承受能力和周邊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報相關部門批準。
單套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價格,按照銷售基準價格和上下浮動幅度確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價格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明碼標價,向社會公布。
購房人產權份額按照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基準價格占周邊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比例予以合理折讓后確定,但購房人產權份額應不低于50%。
九、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人輪候排序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對在規定時限內通過審核并經登錄公告的申請人,公開通過計算機程序搖號或者抽簽等方式進行選房排序,其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優先供應對象與其他對象分別選房排序。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組織選房排序時,下列申請人應當排列在其他申請人之前:(一)烈士遺屬;(二)見義勇為人員;(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優先供應對象。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根據選房排序結果建立輪候名冊,每戶取得一個輪候序號,并按照輪候序號依次選房。
十、申請家庭購房經濟能力預評估
申請家庭在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時應該量力而行,綜合考慮家庭經濟承受能力,在選房前及時通過銀行和公積金貸款咨詢,了解貸款政策和貸款年限、額度等,結合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房源。
十一、關于申請人人員減少情況的處理
在申請審核、輪候供應過程中,申請人因離婚、死亡等原因發生人員減少情況的,申請人及相關親屬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報告街道(鄉鎮)或者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仍按照原申報情況繼續申請或者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視為隱瞞虛報行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二、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人確定
家庭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申請家庭協商確定購房人,作為其產權份額的共同共有人,其余申請人為同住人。申請人之間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全體共同申請人為購房人。
十三、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簽約
申請人應當在簽訂選房確認書后的一個月內,與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預(出)售合同》;并與房屋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簽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協議》。簽訂選房確認書日期早于所選房源取得預售許可證日期的,以房源取得預售許可證日期為計算簽約時限的起始日。超過一個月未簽訂購房合同的,按本《須知》第十四條規定處理。
需辦理住房公積金或商業銀行貸款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應按照住房公積金與商業銀行貸款有關規定辦理貸款手續。
十四、關于不選房、不購房等情況的處理
選房活動開展后,申請人有下列情形的,其登錄證明和輪候序號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1、因自身原因在當期房源供應時未按規定選定住房;
2、選定住房后未簽訂選房確認書、購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協議;
3、因自身原因簽訂的購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協議被解除。
十五、回購和轉讓
1、申請人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必須用于家庭自住,區住房保障機構不收取政府產權份額部分租金。
2、申請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不得轉讓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或購買商品住房。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該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由區住房保障機構依申請程序回購。
3、申請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并同期在本市累計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滿5年,自有產權份額部分,可向其他符合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條件的非本市戶籍家庭轉讓或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回購,但購房人戶口遷入本市的按照本市戶籍家庭相關規定執行。
4、凡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買人購買商品住房的,應當先將該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轉讓給其他符合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條件的非本市戶籍家庭或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回購。
5、轉讓給其他符合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條件的非本市戶籍家庭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性質和政府產權份額不變。
6、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回購的,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款加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
十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繼承
申請家庭成員在完成房地產轉移登記前死亡的,該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房地產權利不發生繼承。申請家庭成員在完成房地產轉移登記后死亡的,處理方式如下:
1、房地產權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房地產權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繼承。其中,繼承人不屬于申請家庭成員的,享有在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按照規定發生回購或者轉讓后,主張分割所得價款的權利,或符合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條件并經其他購房人、同住人以及其他繼承人協商一致,可以調整為相關權利人;
2、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同住人死亡的,該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房地產權利不發生繼承。
資料:市房管局 編輯:魯申君(上海高新技術企業工程師、經濟師,理工科碩士學位,積分、落戶過來人,上海政策咨詢師,擅長解答上海落戶、積分、上學、買房等問題;善總結,樂分享,為企業和個人提供靠譜的信息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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