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對于這個條款的理解,基本上有兩種觀點。
一、有關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具有審議通過權,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審議通過,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對于該種觀點,有一位網絡上很有名的勞動法專家,稱職工代表大會相當于人民代表大會,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具有審議通過權。
另一種觀點認為,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僅具有審議建議權。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審議,通過的審議決議從性質上屬于建議性質,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形,采納或者不予采納。我本人認同該種觀點。
那么,哪一種觀點正確呢?
我國實行以公有制為主體、多重所有制共同發展的經濟制度,其中主要有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的權限,根本上取決于企業的所有者究竟是誰。
國有企業的所有者是全國人民。全國人民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來行使國有企業的所有者權利,然后由國務院及及國務院下設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選派董事會等機構的來行使具體的企業管理權。那么,結論就出來了,代表所有者行使權利的是企業的董事會等機構。企業職工雖然也屬于全體人民,但并不能直接行使所有者權利,而是將所有者權利與全體人民一道委托給了國務院。職工在國有企業的地位屬于全體人民聘用的勞動者,其并不能直接作為企業所有者行使權利,否則就等于剝奪了全體人民的所有者權利。
集體所有制企業具有特殊性。一部分集體所有制企業,如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社,其所有者與勞動者身份是重合的,所以社員大會既是股東大會也是職工大會。另外一部分集體所有制企業,其所有者與勞動者身份有差異,那么也可設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但企業的所有者是股東,而并非職工,這一點是確定的。
私營企業的的所有者是投資者,是股東。職工在私營企業的地位屬于投資者聘用的勞動者,其并不能作為所有者行使權利,否則就等于剝奪了股東的所有者權利。
也就是說,我國經濟制度并未否認企業所有者即資方作為企業主人的地位。在這一前提下,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大會對于企業管理具有建議權是適當的。如果賦予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大會具有企業所有者的權利,必然導致權責不一致的情況。
從我國的法律規定來看,對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大會的權限,根據所有制性質不同,設置了不同的權限。
二、法律規定
我國對職工代表大會及職工大會的權限的規定,基本精神是根據企業的所有制性質不同,對職工代表大會及職工大會的權限作出不同規定。
全國廠務公開協調小組辦公室2022年3月17日發布的《職工代表大會操作指引》(國廠開組辦發〔2022〕2號)規定中規定的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為:
審議建議的議案可包括:企業改革改制方案、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管理情況,企業用工、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簽訂履行情況,企業安全生產情況,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情況,企業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情況等的報告或方案。審議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審議通過的議案可包括:集體合同草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和時間的調整方案,勞動模范推薦人選等重大事項。審議并進行表決,形成同意或不同意的決議。國有及其控股企業中職工的裁減、分流和安置方案也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根據以上指引,《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企業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情況等的報告或方案,職工代表大會擁有的是審議建議權,而不是審議通過權。
當然,該指引同時指出,地方法規有相關規定,從其規定。我國部分地區,如《遼寧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的基本精神與全國廠務公開協調小組辦公室2日發布的《職工代表大會操作指引》是一致的。
另外一些地區,如《云南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對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權限做了擴張,在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內容,職工代表大會具有審議通過權。
而還有的地區,如《湖南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對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會的權限介于遼寧省和云南省之間,職工代表大會對《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部分內容具有審議建議權,即對企業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提出意見;而對企業有關勞動報酬、企業年金、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生活福利、職工獎懲、裁員分流、企業改制中的職工安置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項的方案,具有審議通過權。這里具體區分了規章制度和重大方案的不同。
綜上,從法律規定來看,對于私營企業來說,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對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內容具有審議建議權;對于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來說,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的權限,不同地區有不同規定,具體需要看當地的地區性法律規定。但不論是審議建議權,還是審議通過權,職工代表大會與職工大會都不是企業的權力機構,企業的權力機構仍然是股東會或者代表股東行使權力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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