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的商品名不副實,可以起訴要求賠償嗎?
2021年9月11日,鄭州市民王某某在某商貿公司開設的淘寶天貓旗艦店購買鹵味包50包,價款 2030.40元,該產品外包裝標簽顯示原料為八角、肉桂、小茴、陳皮、花椒。食用后,因藥材味道太濃,發現其中的肉桂實為中藥材桂枝,王某某起訴某商貿公司賠償損失。
滎陽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的內容,以及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中關于肉桂和桂枝的不同記載內容,可以認定肉桂與桂枝是兩種不同的藥材。
鑒于涉案產品上明確標示為肉桂,但實為桂枝,而桂枝并不屬于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故涉案產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之相關規定判決某商貿公司退還王某某貨款2030.40元,并賠償王某某十倍貨款203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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