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礦業大學“90后”校友吳幽因未履行1100萬元捐款承諾,被母校教育發展基金會告上法庭,成為失信被執行人,被限制高消費,此事經媒體報道后,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2019年4月10日,中國礦業大學在110周年校慶之際,公開宣布其2008級校友吳幽捐贈1100萬元人民幣,支持學校事業發展。中國礦業大學與吳幽簽署了捐贈協議,并為吳幽頒發了“中國礦業大學特別校務參事”及“中國礦業大學創新創業導師”聘書。此外,還為肄業的他贈送了大學檔案材料。
(學校官網截圖)
然而在高調宣布捐款后,吳幽卻未能兌現其承諾,中國礦業大學遂將其訴至法院,吳幽在庭審中稱資金有困難,否認自己有履行能力,并在庭審中解釋稱投資行業需要賣掉項目才能回籠資金。
之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然而吳幽仍未能履行確定的義務,后中國礦業大學申請強制執行,吳幽成為失信被執行人。
隨著公益事業的發展,許多企業主在獲得財富后往往也希望通過自己的能力來回饋社會,對公益事業、慈善事業進行捐助,然而由于主觀客觀的種種原因,有些人在達成捐贈協議后卻不想履行了,這種情況下該怎么處理呢?今天,大方就來講一講贈與合同里面的門道。
首先,一般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該規定。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最后,如果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綜上所述,贈與合同雖然可以撤銷,但也有著許多限制,尤其是對公益事業等的捐贈,除非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才可以不履行贈與,而這種顯著惡化,也并不是泛泛而談,贈與人需要充分舉證自己的現實困難,法院才有可能支持不履行贈與義務。
無論是回饋社會的贈與,還是對于親戚朋友的贈與,都需量力而行,贈與并非隨時撤回的兒戲,“諾而不捐”,甚至可能造成嚴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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