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云:“食不言、寢不語”儒家向來都非常重禮,認為嘴里嚼東西的時候跟人說話是一種不禮貌的行為,從科學的角度來講,進食過快或者吃飯的時候說話,容易嗆入氣管,因此吃飯盡可能不要言語,要細嚼慢咽。
廣西曾發生了一樁悲劇事件,年僅2歲的男童吃了鄰居贈送的湯圓,因湯圓太燙、太大,男童一不小心整個吞了下來,沒想到湯圓卡在了喉嚨中間,導致其噎死,父母傷心欲絕,認為鄰居害了兒子,一紙訴狀將其告上了法庭,索賠78萬,那么鄰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
事發經過:
張麗和丈夫李軍都是土生土長的農村人,兩人沒什么文化,靠種地、打零工維持生活;2018年,兒子小毅出生,兩人看著稚嫩的幼兒,心中有了希望和寄托,他們從小就沒讀過書,吃了沒文化的虧,他們不希望兒子也走他們的老路。
等到孩子一歲的時候,張麗就跟丈夫外出打工,逢年過節回來探望一次,兩人本打算攢下一筆錢在老家開店做生意,這樣一來,也有時間多陪陪兒子,直到2020年噩耗突然傳來,爺爺奶奶打來電話說:小毅誤吞湯圓進了醫院,讓兩人趕緊請假回來。
聽著父母的口氣,張麗意識到情況嚴峻,兩人連夜買了車票趕回了廣西,等他們趕到醫院時,卻為時已晚;他們不敢置信,幾個月前活蹦亂跳的兒子一眨眼卻成了一具尸體,張麗和李軍都無法這個難以令人承受的事實。
經醫生診斷,小毅系為異物卡住咽喉導致窒息死亡,卡住咽喉的食物則是一顆碩大的湯圓。
小毅怎么會被一顆湯圓卡住咽喉呢?小毅的爺爺奶奶支支吾吾,道出了一切,這些都跟鄰居石某有關。
聽到石某的名字,張麗夫婦還是有些接受,對他們來說,石某是從小看著他們長大的長輩,小毅出生后,甚至還認了石某當干爺爺,自從兩人外出打工,石某就經常來串門,有時還會帶點零食給小毅。
5月17日,石某吃完飯在周邊散步,無意中走進了張麗夫婦家,此時,小毅奶奶剛煮好手工湯圓,見石某來家里面做客,她就端了一碗湯圓送給他;這些手工湯圓是石某前幾天送給他們的,雖然吃了飯,但耐不住嘴饞石某接受了好意。
正在石某品嘗湯圓的時候,小毅蹦蹦跳跳圍在他旁邊,石某本就吃不完一碗湯圓,看著可愛的干孫子,他就挑了一顆最大的湯圓喂給他,剛入口,小毅就感覺有些燙嘴,張著嘴向外吹氣,一不小心他將整個湯圓都吞了下去。
由于湯圓個體較大,又屬于粘性食物,剛好卡在了喉嚨中部,小毅呼吸困難,一張小臉漲得通紅,爺爺奶奶和石某很快就注意到了這個情況,他們想幫忙取出湯圓,但他們不懂專業的醫療技術,處理了一會兒也沒取出湯圓。
小毅漲紅的臉逐漸變成青紫色,石某立刻撥打的急救電話,當他們把小毅送到醫院時,已經錯過了最佳的搶救時間,小毅經搶救無效死亡。
張麗夫婦聽著這一切,悲從心起,他們認為如果不是石某亂喂湯圓,兒子也不會變成這樣,這一切都是石某的錯,小毅死后,張麗夫婦一家跟石某一家進行了協商,他們也愿意給與一些賠償。
然而沒想到,張麗夫婦開口索要78萬元的賠償金。
石某沒有經濟收入,石某的兒女也都在外面打工,收入不是很高,對于張麗夫婦的請求他們無法滿足,出于人道主義他們愿意賠償2萬元,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張麗夫婦一紙訴狀將石某告上了法庭,索賠78萬元,法院是否會支持他們的訴求?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本案中,小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石某喂養其湯圓,雖然石某的本意是好心,但石某忽視的湯圓可能造成的危害,因出于自信而忽略風險發生,石某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事發后,石某全程陪同救助,起到了最低救助義務,且年事已高難以預估風險發生,應當減輕或從輕處罰。
小毅年僅2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實施民事行為。
小毅的法定監護人為父母,張麗夫婦因外出打工,爺爺奶奶代為監護人;爺爺奶奶作為臨時監護人,應當照顧小毅,避免風險發生,但事發時,爺爺奶奶并不在小毅身旁,因兩人一時疏忽導致悲劇發生,監護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經法院審理認為,石某作為成年人,喂養一個2歲的孩子湯圓前應當預見湯圓可能引發的嚴重后果,但因其過于自信,導致悲劇發生,未盡到主意義務,承擔30%的次要責任,賠償小毅家屬23萬元。小毅家屬承擔70%的主要責任。
鄰里之間的互贈蔬菜瓜果本就是一件再平常不過的事,也不能因為單個的案例,就“因噎廢食”,當然還是要注意可能存在的風險,小毅的悲劇已經無法挽回,鄰里之間的關系也因為這場官司而失和。
《案例 廣西2歲男童吃湯圓噎死,父母向贈送湯圓女子索賠78萬,判了》本文案例來源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為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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