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子長市發生了這樣一起案件,讓女子孫小萌后悔不已,因為自己的出軌行為,讓生活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
1991年出生的男子李強,平時閑來無事,愛在軟件上聊天。這天李強閑來無事,又聊起了天,聊著聊著,李強認識了女子孫小萌。
二人越聊越親熱,李強知道孫小萌和自己住的不遠,就想著見見孫小萌。幾天后,李強借口來到了孫小萌家,二人見面后,互有好感,發生了關系。
事后,孫小萌覺得很后悔,自己有一個疼愛的丈夫,卻做出了對不起他的事情,孫小萌就想和李強斷了聯系。
之后,李強又對孫小萌說要來她家,孫小萌找了個借口說自己的丈夫在家,不想讓李強來。嘗到甜頭的李強哪肯善罷甘休,他就孫小萌給自己發1000元,不然就要到她家中來,讓她丈夫知道這件事,孫小萌害怕被丈夫知道了,無奈分倆次轉給李強1000元,孫小萌就把李強的微信刪除了,想著從此再不聯系。
可是幾天后李強又通過聊天軟件聯系孫小萌,提出要和她發生關系,孫小萌不同意,李強又提出要告訴她丈夫,孫小萌不想家庭走向破裂,只好同意與李強最后發生一次關系。
二人約好時間后,孫小萌趁家里沒有人,和李強發生了關系。就在孫小萌以為這件事情過去了,沒想到的是一個月后李強再次通過聊天軟件聯系到孫小萌,提出發生關系。
孫小萌一再被威脅,不同意和李強發生關系,李強就把孫小萌的照片發到朋友圈,孫小萌看到后很害怕,勉強同意了。在發生關系時,孫小萌不想配合李強,李強就威脅孫小萌得給自己補償,要么給2000元,要么給自己買部手機,孫小萌無奈給了李強2000元錢。
孫小萌作為一名家庭婦女,手頭的錢本就不多,在被李強要走3000元錢后,哪里還有錢給李強。這天李強又闖進孫小萌家,毆打了孫小萌并搶走了孫小萌手上的金戒指。孫小萌看著自己傷痕,覺得事情再也無法隱瞞了,便把事情告訴丈夫,并報了警。(案件來源:12309中國檢察網)
本案的法律問題是,李強的行為構成什么罪,應當如何處罰呢?
釋案說法
本案有四個法律行為,一是李強和孫小萌發生關系的行為;二是李強從孫小萌處要走3000元錢的行為;三是李強拿走孫小萌金戒指的行為;四是公安機關扣押了李強使用的手機。對于這四個法律行為應當如何評價呢?
一、李強和孫小萌發生關系的行為
李強和孫小萌通過聊天軟件認識后,二人在第一次發生關系時,系雙方自愿行為,雖不受法律保護,但也并不違法。
孫小萌在有意拒絕李強后,李強以向孫小萌的丈夫揭發二人關系相威脅,和孫小萌發生了第二次關系,又以將孫小萌的照片發到朋友圈相要脅,發生了第三次關系。
第二次和第三次孫小萌都是明確拒絕的,李強達到目的的手段是把二人的關系公之于眾,孫小萌迫于這種壓力,被迫發生關系。孫小萌主觀上不同意發生,客觀上被李強以隱私相要挾,李強后兩次發生關系的行為構成強奸罪。
二、李強從孫小萌處要走3000元錢的行為
李強先后三次從孫小萌處要走3000元錢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該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對被害人使用實施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行為。
孫小萌給付李強3000元錢并不是主動自愿給付的,第一次的1000元錢是李強威脅孫小萌要到家中來讓孫小萌的丈夫知道,孫小萌害怕,被迫給付1000元。第二次是在被迫發生關系時,不配合,為了避免自己被侵犯,被迫給付2000元。
該兩次行為都是在李強的恐嚇威脅之下被迫交付的,李強主觀上有獲取財物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脅迫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三、李強拿走孫小萌金戒指的行為
李強拿走孫小萌金戒指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讓被害人主動交付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還應當符合兩個當場的要求,即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當場獲得財產。
李強到達孫小萌家后,對孫小萌實施了毆打行為,并當著孫小萌的面從她手上拿走金戒指,符合兩個當場的規定。李強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四、公安機關扣押李強手機的行為
扣押在案的手機是李強平時聯系孫小萌使用的,也是使用這部手機將孫小萌的照片發到朋友圈,對于該部應認定為作案工具。
作案工具指的是犯罪分子為犯罪而準備或者對其犯罪行為的成立起實質性作用的本人財物。李強認為自己的手機是平時日常生活所用,并不是用犯罪而準備的。
但是作案工具的認定還應遵循是否對犯罪起到實質性作用,李強數次威脅孫小萌均是通過手機進行聯系,獲取錢財也是通過手機,可是說手機對于李強的犯罪起到關鍵實質作用。
因此手機應當認定為作案工具,并予以沒收。
五、李強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罰呢?
李強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強奸罪、敲詐勒索罪,應當數罪并罰。其搶劫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奸罪的法定刑也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詐勒索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處罰金。
李強到案以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孫小萌的一次婚內出軌行為,身心受到了巨大的傷害,對此也是萬分后悔!親愛的讀者朋友們,你們對本案如何看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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