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信息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互聯網已全面融入人們的日常生活,個人在上網過程中的瀏覽記錄也可能成為個人信息的組成部分。然而,瀏覽記錄既涉及用戶的個人信息,也可能涉及視頻發布者的個人信息,具有“共生性”。因此,個人對此類信息行使查閱、復制等權利時,通常會影響到其他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出現不可避免的權利沖突,故此類信息也被稱為“互賴個人信息”。那么,面對信息主體查閱、復制互賴個人信息的請求,個人信息處理者應如何應對呢?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的張某訴A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個人信息保護糾紛一案提供了可參考范例。
一、互賴個人信息的內涵
互賴個人信息(interdependent personal information),即數人因某種關系或事件而形成、可識別或關聯數人、不可分割的個人信息。其表現形式有:①共同個人信息,即基于家族、血緣、婚姻以及特殊親密關系(如情侶關系)等“共同關系”而形成的個人信息;②網絡化個人信息,即基于個人與他人日常交往而形成的個人信息,如通信信息、社交平臺互動信息(點贊、評論)、人際關系信息(如好友關系鏈)等:③群體個人信息,即數人基于時間、(虛擬)空間、事件的連接而形成的個人信息,如社交平臺群組內信息、記錄多人影像、聲音的照片、視頻和音頻文件等。[1]1152-1153因此,用戶在社交平臺的瀏覽記錄是網絡化個人信息的一種,屬于互賴個人信息的范疇。
二、互賴個人信息保護的典型案例
在北京互聯網法院近期審結“張某訴A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中,張某為了解賬號使用情況,要求平臺將其自注冊以來所有的瀏覽記錄以可編輯的xlsx文件形式發送至指定郵箱,包括所瀏覽的視頻名稱、發布時間、播放量、發布者賬號名稱以及張某觀看該視頻的具體時間等。視頻平臺的運營者A公司表示,用戶可通過“觀看歷史”和“反饋與幫助”等功能自主查閱、復制個人信息,同時視頻名稱、發布者賬號名稱等既屬于張某的個人信息,又屬于視頻發布者的個人信息,為避免侵害視頻發布者的個人信息權益,A公司采取提供播放鏈接的方式響應張某的行權請求。張某對該提供形式不予認可,將A公司起訴到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十五條中規定的查閱復制權是個人信息權益的基礎性權利,除法定除外情形,個人信息處理者應保障查閱復制權的行使,不能僅以存在他人個人信息為由拒絕提供。但考慮到某信息同屬于多個主體,應充分進行利益衡量:一是充分審核查閱復制主體對個人信息享有的正當利益;二是不應侵害其他主體合法權利,并盡可能對他人個人信息權益影響較小。若查閱、復制內容包含著可分割的個人信息,當事人的請求應限于本人的個人信息;若查閱、復制請求指向多主體的個人信息,應該考慮個人信息處理者的提供行為是否在其已取得同意的范圍內或屬于依法無需獲得同意的情形等。如果提供行為會導致他人個人信息權益遭受重大影響,個人信息處理者未征得他人同意不應直接提供。據此,對于原告要求被告以可編輯的xlsx文件形式提供其所需個人信息,法院認為,在現行法律尚未對查閱、復制方式作出明確具體規定和要求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個人信息處理者結合其數據形式、存儲能力、服務能力等,在不對個人信息主體造成不必要障礙的情況下,選擇合理的方式和標準提供個人信息。[2]
因此,法院對一審開庭前A公司以表格加鏈接的形式提供原告所需個人信息的行為予以認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對訴費部分予以糾正,維持原判。
三、誠信原則在互賴個人信息保護中的運用
在互賴個人信息中的保護與利用中,由于存在著多元主體、多元利益,如何調和各方利益沖突以實現保護與利用的平衡成為亟待解決的重要議題?,F行法律雖然賦予個人以知情權、決定權、查閱復制權、個人信息可移轉權、更正補充權、刪除權等一系列權利,卻并未就如何行使這些權利做出細致詳盡的操作性規定,導致個人信息保護的實踐存在種種窒礙,司法接力步伐不一。[3]《個人信息保護法》在“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外增設“誠信原則”作為個人信息處理的新原則,能夠有效融合“場景機制”,不僅彌補了既有平衡機制的缺憾,更有助于數字信任困境的化解,尤其在互賴個人信息的保護與利用中能夠發揮鮮明的作用。
作為一般原則性的條款,誠信原則蘊含利益平衡原理,同時富有價值追求與規則彈性,能以“信”為要素,以法律上的“衡平”為方法,通過剛柔并濟的機制彌合個人信息保護與利用沖突中的信任危機。一方面,個人信息查閱復制權是基礎性權利,是維護自然人個人信息權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個人對其個人信息處理知情權、決定權、更正補充權、可轉移權、刪除權等權利的重要方式,除法定事由外,不應對個人信息查閱復制權的保護作過多限制。[4]18-19另一方面,在存在互賴個人信息的情況下,應當以保障查閱、復制權為原則同時根據誠信原則兼顧對其他主體個人信息的保護,引入“基于誠信的平衡機制”,從而更好地平衡多方信息主體的利益。
總結而言,誠信原則能夠堅持個人信息保護與利用平衡的立法宗旨,在復雜多元的互賴個人信息保護案里折中調和,妥當解釋法律,平衡各方利益,在未來更多個案的實踐中逐漸形成可預見的具體規則,構建柔性的法治秩序。
參考資料
[1] 許可:《誠信原則:個人信息保護與利用平衡的信任路徑》,載《中外法學》2022年第5期。
[2]袁喆、張亞光:,載微信公眾號“北京互聯網法院”,2023年4月23日。
[3]陳廣茂、楊郭:,載微信公眾號“德恒深圳”,2022年9月26日。
[4] 程嘯、王苑:《論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的查閱復制權》,載《法律適用》2021年第12期。
文 | 孫麗穎
編輯 | 宋建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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