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父母離婚后,我一直跟著父親長大,但是父親后來也再婚了。從學校畢業后,談了一個女朋友準備結婚了。買了一套按揭房,但是現在經濟壓力比較大。父親又突發中風癱瘓在床,如果我放棄繼承父親的財產,是不是可以不用撫養父母了?
【情景案例】
潘某是個單親家庭長大的孩子,在潘某五歲時父母辦理了離婚手續。潘某多年來一直由父親撫養長大。潘某的父親做過建筑工地雜工、餐廳服務員、快遞員等。潘某的父親對待兒子十分嚴厲,很少為潘某購買玩具,在潘某的印象中,一直很害怕父親,也有很大心理壓力。
2009年9月,潘某考入某外貿大學,潘某的父親再婚。2015年1月,潘某的父親突發中風,臥病在床。此時,潘某交了一個女朋友,準備結婚,還在省城購買了一套按揭住房,經濟壓力比較大。潘某與繼母商議,自己放棄父親財產的繼承權,同時不再贍養父親。
請問:潘某的說法正確嗎?
【楊律分析】
贍養義務是指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履行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我國《婚姻法》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均作出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法定義務,無論任何借口或任何原因,都不能成為拒絕承擔贍養義務的理由。
繼承權是一種權利,按照《繼承法》的規定,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由于本案潘某的父親尚在世,在繼承還未開始的情況下,更談不上放棄繼承。
因此,潘某在父親在世時,以放棄繼承權為由不履行對其父親的贍養義務,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說法是錯誤的。另,即使潘某在父親去世后放棄繼承權,也不能免除其對父親生前的贍養義務。
【楊律提示與建議】
當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子女給付老人的贍養費用通常不低于當地的普通生活水平。
在生活中,如果子女未盡贍養義務、情節惡劣的,可能涉嫌遺棄罪。實踐中,情節惡劣是指哪些情形呢?具體如下:
(1)由于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
(2)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
(3)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
(4)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難境地的。
【相關法規】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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