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消費者因不滿商家的產品或服務,在平臺上給出差評。但也有一些商家認為消費者是在“造謠”,甚至是競爭對手利用雇人寫“差評”搞黑公關,為此以名譽權侵權為由起訴到法院。
那么,差評和名譽侵權,邊界在哪里?司法實踐中是如何定性的?
日前,筆者在裁判文書網檢索到個人與商家之間因寫差評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20件,并作出數據分析。
這些案件中,法院沒有支持商家的16件,消費者最終被判承擔名譽侵權責任的4件。
法院沒有支持商家的起訴,主要源于兩點理由。
其一,是法院認為當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事實主張,應承擔不利后果。
這在被判敗訴的案件占了較大比例。由差評引起的名譽權侵權,要從以下幾個要件考慮: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是否有損害事實的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筆者注意到,此類糾紛,不少原被告雙方都沒有聘請律師或請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而舉證不足多是由于當事人本身并非法律專業人員,缺乏基本的取證能力和證據意識造成的。
如(2017)贛0703民初727號民事判決書,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法院沒有支持訴訟請求的理由是,作為原告的商家僅提供了發帖截圖和其他用戶回帖評論的截圖以及派出所接處警記錄,但該組證據不能反映出網名為“JYq965908263”的用戶到底是誰,也不能證明商家的社會評價因被告的發帖行為而降低,原告名譽遭受了較為嚴重的損害后果。
其二,是法院認為商家應對消費者的差評有一定容忍度。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大眾點評系平臺建立的一種信用機制,消費者會參考他人的評論來決定是否購物,該機制具有監督商家行為的正當性,因此,商家應對消費者的評價有一定的容忍度。
換言之,商家如果希望裁決者能夠支持自己的主張,就必須通過自己的足夠的專業能力和反名譽權侵權的豐富實踐經驗,用充分且形成證據鏈的證據和有力的論述,讓裁決者能夠認為差評已經超越了“容忍度”的邊界。
個人因發差評被判擔責的案件,個人一方被判承擔名譽侵權責任,多數系因法院認為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足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即差評的真實性;個別案例,個人一方被判擔責,是因為商家一方聘請了專業人員,調查和取證能力強,被告個人迫于壓力,自認捏造了事實。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商家僅僅是投訴到平臺,平臺會要求商家舉證證明自媒體內容系侵權,如果商家舉證不能或舉證不充分,則商家需要承擔投訴失敗的后果。
但在名譽權侵權的民事訴訟中,法院除要求原告舉證外,一般也會要求被告即發帖者舉證證明發帖內容的真實性,如果舉證不能或舉證不充分,則被告需要承擔法律后果。
如(2019)冀01民終1796號民事判決書,被告李某與商家在裝修過程中發生糾紛,發微博稱:“不是都在打黑除惡四?這個人惡狠狠的揚言知道我家住哪,要害我家人,弄死我姐姐!我要怎么辦,也不知道這位黑老大是裝修公司的什么人,我問他們:他知道到底是裝修公司還是黑社會窩?有分別嗎?沒分別!”
石家莊市中級法院認為,李某雖稱微博中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僅提供了自己父親的證言,因兩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證言不具有單獨證明力,故認定李某發布的微博構成侵權。
再如(2020)蘇0412民初2158號民事判決書,被告顧某以網名“二一一三三”在某網站的“龍城茶座”欄目內發布帖文,稱“銷量前幾的嘿有家小冒菜,新城南都店,差評中都是在湯里吃到了頭發,……店中養了一條性格暴躁的柴犬,既無法保證食品安全,也無法保證進店的客人安全……這家店不僅在做生意方面偷工減料,食品不衛生”。
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在未調查核實的情況下發文,影響原告的商業信譽,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
更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認為企業的知名度與公眾的討論度相輔相成,認定構成侵犯知名企業名譽權應適用更高的審查標準。因此知名企業反名譽侵權維權,必須更認真對待,委托專業人員保證維權的專業度。
如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某知名科技公司認為在微博V影響力榜數碼榜中長期位于前十的一位大V,發布的電視產品測評內容不實,起訴索賠。
經過審理,法院駁回了這家知名公司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企業的知名度與公眾的討論度相輔相成,認定構成侵犯知名企業名譽權應適用更高的審查標準,而原告的舉證和論述,難以達到讓法院支持的標準。
維權過程中,商家都提出了索賠請求。但法院普遍的意見是:銷售業績下降涉及的因素復雜,被告的侵權行為僅是原因之一,不實評論的確會對原告用戶的流失和經營收益產生一定影響,但損失數額無法確定。最終的判賠,基本都是法院根據侵權程度、傳播影響等酌定的。
如前述的冒菜差評案,商家起訴索賠經濟損失13000元,雖然提供了銷售業績資料,但法院認為無法證明真實性,最終酌定經濟損失為3000元。
如(2019)粵0192民初51381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被告在公眾號的發文對一家紋身店構成名譽侵權,文章閱讀量為1.9萬,數十條評論,法院判決被告賠償11600元。
但原告在訴訟請求中提出的維權費用,法院一般會判決由被告承擔。如前述的冒菜差評案,原告提供了支付維權費用5000元的證據,法院認為該款屬于原告因侵權行為受到的損失范疇,予以支持。
如果您對法律公關(法律專業視角下的輿情處置、危機公關等)感興趣,可以掃碼關注我們——
微信號 |xiaoxiaojiayou66666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