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最近有朋友咨詢,繼父突然生病了,從十歲以后一直跟隨母親和繼父一起生活,但是我的撫養費一直都是由我親生父親負擔的,現在繼父生病了,要求我支付醫藥費,我該支付嗎?我對繼父有贍養的義務嗎?
【情景案例】
羅某與白某于1990年2月辦理了離婚手續,雙方協議約定,兒子阿聰由白某撫養,隨母親生活,羅某每月支付1000元的生活費。雙方名下的一套住房歸白某所有,一輛小轎車歸羅某所有。
1992年10月,白某與向某結婚,向某在外地工作,大部分的時間都不在家,每年回來一兩次,與阿聰的感情十分淡漠。2013年10月,白某在一次交通意外中頭部受傷,花費了30多萬元醫療費,但還是不幸離世。
2015年12月,向某突發腦溢血入住醫院,因家中沒有積蓄,無法籌齊治療費用。向某只有一個姐姐,在一家物業公司做保潔工作,還要撫養一個女兒,家中經濟情況較差。于是,向某的姐姐找到阿聰,要求承擔繼父的醫療費用。阿聰認為,盡管年幼時繼父曾照料過自己的生活,但撫養費一直由生父羅某負擔,羅某才是自己唯一的父親,因此不必承擔繼父的醫療費用。
請問:在這種情況下,阿聰負有贍養繼父向某的義務嗎?
【楊律分析】
親生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由血緣決定的,這與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有所區別。親生父母如果沒有撫養過孩子,在老無所依時要求孩子贍養,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會得到支持。但如果這樣做的是繼父母,則可能不會被“允許”。
通常情況下,在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的情況下,繼子女應當對繼父或繼母履行贍養義務。如果繼子女、繼父母和繼兄弟姐妹形成實際撫養關系,可以作為繼承人,享有遺產繼承權。
本案中,白某與向某結婚,雖然阿聰的生父支付了撫養費,但也不能認為繼父向某對阿聰沒有進行過撫養教育。雖然白某已去世,其與向某的婚姻關系同時終止,但不能改變向某已履行撫養義務的事實。
因此,在向某年老多病的情況下,阿聰作為繼子女,應當承擔法定的贍養義務。
【楊律提示與建議】
在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的問題上,有哪些注意事項呢?
(1)作為繼子女,應當挑起贍養的重擔,承擔自己應盡的義務,確保老人安度晚年。
(2)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一旦形成撫養關系,繼子女應對繼父母承擔不可推卸的贍養義務。
【相關法規】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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