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我國法律允許收養關系的存在,為某些沒有血緣關系的父母子女制定合法的權利以及相應的義務。但是,收養關系的建立是否一定排斥親生母子子女之間的關系呢?被人收養后還有義務贍養生父母嗎?
【情景案例】
陳某出生于一個農村家庭,家中已有一個哥哥四個姐姐。陳某的父親外出打工,母親靠種田度日,陳某的爺爺奶奶常年有病,家中十分拮據。在陳某六個月時,被父母送給鄰居張某撫養,并在當地民政局辦理了收養手續。2005年9月,陳某從外語學院畢業后,在省城找到一份高薪工作。五年后,陳某購買了新房,將養父母一起接到省城居住,一家人其樂融融。
2014年8月,陳某的生父在工地搬鐵架時被砸傷,需要長期臥床靜養,兒子整日游手好閑,四個女兒也不聞不問。此時,陳某的父親想到小女兒陳某,希望她來照顧自己。
請問:陳某對生父有贍養義務嗎?
【楊律分析】
本案涉及養子女對親生父母的贍養問題。我國法律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在收養關系合法成立時,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隨之消除,養子女對生父母不再有贍養義務。
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辦理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實踐中,有些收養關系形成多年,但未辦理合法的收養證,如果收養事實被親戚、朋友、當地群眾和基層組織所承認的,收養關系同樣產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陳某被鄰居收養,并辦理了收養手續,這種收養關系是合法有效的。由于陳某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已消除,故陳某對生父不具有贍養義務。
【楊律提示與建議】
在生活中,如何處理養子女與親生父母的關系呢?建議如下:
(1)送養與收養均應辦理合法的送養、收養手續,在收養關系成立之日,養子女對生父母不再有贍養義務。
(2)如果被送養的子女出于自愿,對生父給予一定的經濟幫助和照顧,會使病中的老人獲得些許寬慰,也是中華傳統美德的體現。
【相關法規】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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