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這段時間一來,我接到了很多陌生人的電話聲稱我是徐小姐的貸款聯系人,現在他的貸款逾期了,要求督促他趕緊還款,這就讓我不明白了,她借錢和我有什么關系呢?經過我的了解,徐某某在2017年在上海一家網貸平臺借過貸款,而且還逾期了,在她貸款的時候填寫的緊急聯系人是我,這他們才給我打電話了,而當我要求這些陌生人提供相關證據佐證他們說的這些話真實性時,他們卻拒絕了我的要求,這就讓我更加的不解這是什么情況了。”河南劉先生表示。
劉先生還表示,我和徐小姐認識是在2020年,他們說的徐小姐在2017年把我填寫為她貸款的緊急聯系人這很不真實,因為那個時候我們還不認識,總不能徐小姐有預測和誰做朋友的特異功能吧,更奇葩的是,按照這些給我打電話的陌生人的意思是,徐小姐能在2017年就能預測我使用的手機號碼,這不“扯淡”了嗎?
一直以來,我都懷疑這些陌生人的身份,因為他們聲稱自己是某某網貸平臺委托他們對于逾期的債務進些催收,在逾期的當事人聯系不上的時候就會聯系她填寫的緊急聯系人,這些行為我還可以勉強理解,而說徐小姐欠了他們的貸款這一點他們無法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而可笑的是,他們說徐小姐把我填寫成緊急聯系人這一點他們也無法證明,甚至于他們就連他們是某某網貸平臺委托他們近些催收的身份他們都無法證明,在這種情況下,我如何相信他們是自稱的“催收”人員呢?
除此之外,我接到了這些電話也都是找徐小姐的,就算徐小姐是“神算子”能算出我的手機號,把我填寫為緊急聯系人,這一點其實我也蠻可以理解的,畢竟我的號碼是在2020年辦理的,或許以前的這個號碼的主人和徐小姐認識呢?但我不理解的是,就算是這樣,這些陌生人總不能肆意的侵害我的生活安寧吧,就算是著這樣,也不是構成這些陌生人侵害我合法權益的理由吧。
話說回來,我就算和徐小姐認識,她借的貸款和我有什么關系呢?就算我們是朋友,我也沒有責任和義務去幫助這些陌生人督促徐小姐還款吧,如果他們能證明自己“催收”的身份,這我勉強還可以理解,但現在的問題是,他們即無法證明徐小姐欠錢,也無法證明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催收的過程中還頻繁出現威脅恐嚇、騷擾我們這些與債務無關的人員,這種種的行為很明顯是違法犯罪行為。
而我如果幫助了他們,也就無形中觸犯了“幫信罪”的犯罪行為,因為他們就連是不是網貸平臺委托他們的他們都無法證明,綜合他們頻繁觸犯法律的行為,我們幾乎都可以認定為這些陌生人是犯罪分子,大家要知道,在中國這個法治社會上,幫助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行為,這也是很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啊!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我認識的這個徐小姐和這些陌生人要找的徐小姐是不是一個人我都不清楚,按照現在的情況來看,這些陌生人在催款的過程中也無法證明他們催款的這個徐小姐和我認識的徐小姐是一個人,而且,我認識的這個徐小姐是不是欠了他們的錢這我們更加的不清楚,因為這些陌生人也提供不了我認識的這個徐小姐欠他們錢的證據。
如此一來,他們這是既證明不明了自己是網貸平臺委托的催收,也無法證明他們催款的徐小姐和我認識的徐小姐是一個人,大家要知道,如果就連這一點都無法證明的話,如果我幫助他們督促徐小姐還款的話,我有可能就是在幫助“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行為,這可是典型的“幫信罪”行為啊。
除此之外,我們還是得說說這些陌生的催收人員,既然他們無法證明他們身份的合法性,那么現在的問題是,我們的這些個人隱私信息他們是怎么獲取的,如果按照他們所說是網貸平臺提供給他們的,這也就涉及到這些陌生的催收人員公司的合法性,個人隱私信息的來源渠道,如果真的是網貸平臺提供給他們的,那么我們還得注意到這些網貸平臺向他們提供的信息目錄,其中是否包含了與債務無關人員的公民個人信息,如果包含了與債務無關人員信息的話,那么他們就觸犯了我國法律對于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如此一來,他們還是可以被定性為犯罪分子,幫助他們已然是幫助犯罪分子。
值得關注的是,每一次我接到這些陌生人的催債電話之后,我都會想方設法的聯系到涉及到的網貸平臺客服核實他們的身份,但沒有一家網貸平臺敢承認這些人是他們委外的催收,那么,新的問題就出現了,網貸平臺不承認他們的身份,這也就形成了他們的身份無法核實,試問一下,就連網貸平臺都不承認他們的身份,他們還是這些網貸平臺委外的第三方催收人員嗎?
在最近這幾年里,很多網友總是站在道德的制高點譴責備受陌生催收惡意騷擾的受害者,而他們也只是“口嗨”一點,因為他們既不敢為這些陌生催收的身份做擔保,也不敢用自己的身份擔保這些陌生的催收人員身份的合法性,在這些眾多評論的網友中,我們還發現很多名字都是一致的,歸屬到也是一致的,這也就讓我們懷疑這些評論的網友,真的那個憎恨“失信人”的網友嗎?
值得一提的是,我怎么就成為了她的緊急聯系人了呢?我既沒有同意,也沒有授權,這些網貸平臺是如何認定我是緊急聯系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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