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丨阿德
近日,吉林白城村民黃德義私自搭建“便民浮橋”并收費,被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引發廣泛關注。7月8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通報稱,黃德義因對此前判決不服提出申訴,該院已依法立案,目前正在審查中。
說實話,黃德義的這座“便民浮橋”是公益還是營利,并不是那么黑白分明。
振林村村書記胡寶玉證實,浮橋的修建確實方便了附近的村民,而他在通過浮橋渡河時,也是給不給錢憑自愿,并沒有被強制收錢。
不過常年來往于白城和振林村附近鄉鎮的兩位出租車司機均表示:“不給錢不行,過了就要給五塊錢。”
這種區別對待其實很符合費孝通所說的“差序格局”。對于黃德義所在的振林村這個“熟人社會”,這浮橋自然是一個公益項目,鄉里鄉親的可給可不給。
不過對于路過的陌生人,這浮橋又變成了一個經營項目,過橋就要收費。所以過橋者的親疏遠近,可能決定了這座浮橋公益屬性的濃度。
而爭議的地方就在這里,對于陌生人的攔路收費,算不算是強制收費呢?
從行為本身來看,這當然是強制收費,但是從成本收益來看,繳費過橋又是人們自主選擇的結果。因為過橋者擁有選擇權,他們完全可以拒絕繳費過橋,而選擇繞路。
那么既然人們仍然選擇繳費過橋,就說明繞路的成本要遠大于過橋費。所以這座浮橋對于所有過橋者來說,都大大降低了成本,修建一個所有人都從中受益的浮橋,無論如何都是一件好事。
然而就是這樣一座“便民浮橋”,竟然被舉報了。真的很難想象舉報者的動機,如果黃德義的行為屬于利人利己,那么舉報者的行為就屬于損人不利己。
不管怎樣,這個舉報改變了黃德義的命運。因為從法律角度講,這座橋的確不合規。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黃德義在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私自建橋攔截過往車輛收費,多次作出行政處罰的情況下仍拒不改正,情節惡劣,因此駁回申訴。
有法律學者對該判決提出質疑,“如果修橋造路,滿足了民眾的期待,不僅沒有破壞社會秩序,反而是社會秩序所嘉許的,那從任何意義上來說,都不是犯罪”。
這就是引發爭議的地方,做了一件好事卻遭到了懲罰。法院的判決沒有關照到現實需求,沒有回應人們樸素的價值觀,這讓判決失去了現實感,成為了停留在紙面上的權威。
同樣的問題也存在于和黃德義糾纏多年的有關部門,他們就沒想過搭建一座橋去替代黃德義的浮橋嗎?
據此前報道,在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橋為由處罰并強制黃德義拆除浮橋。
2018年到現在,差不多5年時間里,這個十分需要一座橋的地方卻始終沒有這座橋。
舉報人也稱:“水利局前些年來過很多次,都讓他拆,是他在水利局來的時候拆,走的時候又建上。”
試想一下,如果當時水利局自己規劃建一座橋,黃德義私自搭建的那座浮橋不就失去價值了嗎?攔車收費這些事也就不存在了。
所以當地水利局的作為給人的感覺就是,他們把工作重心放在了維護權威這件事上,而不是去解決人們實際的需求。
如今,案子準備重審,這座橋也被提上日程,希望一切都會回歸到現實當中。
在接受采訪時,黃德義說了這樣一段話:“世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便有了路。山高自有客行路,水深自有渡船人。逢山開路,遇水架橋,天經地義。”
而“有了路”的前提,是允許人們去開辟。如果不允許人們自己去趟出一條路,那這世上就會少很多路,而人們就只能去走更多的冤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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