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沛然
復旦大學智慧法治實驗室研究人員
復旦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數字人民幣流通法律治理機制研究”(22BFX085)階段性研究成果《認真對待法定數字貨幣的知識基礎——數字人民幣的三個爭議問題及其澄清》已發表于《探索與爭鳴》2023年第2期。文章在技術、金融與法律的三維視角下,對數字人民幣進行了知識基礎的梳理和澄清工作。
文章認為,我國法學界對“法定貨幣”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尚未形成穩定共識,這種術語歧義不利于貨幣法學學術共同體的建立。從語言分析的角度入手,“貨幣”概念可以在符號、表征和本體三個不同的抽象層次上進行理解,在此基礎上,應以記賬符號和支付工具兩個維度的法定性為標準,限定法定貨幣的概念范圍,使之與《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文義解釋和體系解釋結果保持一致。對于法定貨幣所具備的“法償性”,應考察其詞源和語境進行理解,澄清其法律效果:法償性在英美屬于私法范疇概念,強調債務關系中的法定清償效力;在我國目前主要屬于公法范疇概念,強調惡意拒收行為將導致行政執法上的懲罰性后果。
文章主張,針對數字人民幣計付利息空間的爭議,應從運營機構的數字人民幣業務實質和貨幣層級體系中現金類支付憑證的相關法律安排兩個層面著手進行考察。用戶利用數字錢包持有數字人民幣時,錢包內的數字人民幣沒有計入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表,用戶與運營機構并未成立存款關系,而是保管與支付服務關系。現金、存款等不同支付工具經由法律上的兌換請求權組成貨幣層級體系,數字人民幣和實物形式人民幣共同位于貨幣“金字塔”頂端,是整個支付工具體系的價值錨定標準和最初信用來源。資產負債表區隔與貨幣層級體系定位決定了短期內不存在向數字人民幣計付利息的空間。
文章認為,數字人民幣的技術設計特征導致其在既有法律概念體系中引發私法上的財產屬性爭議和公法上的法償性執法標準界定難題。引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專家對支付工具的類型化框架——對象型貨幣和請求權型貨幣,結合數字人民幣“以加密幣串形式實現價值轉移”的技術特征,可考慮通過“虛構性類推”的法律擬制技術在法律效果上將其“視為”特殊動產,實現財產保護和規制決斷等功能。由于用戶須與運營機構之間存在數字人民幣支付服務法律關系,方得具備錢包上的接收條件,因此不宜過度依賴強制力在民眾中推行數字人民幣,而應以“使用者邊際成本為零”原則評估認定處罰惡意阻礙數字人民幣流通的行為。
原文參見《探索與爭鳴》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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