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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李女士稱其在瑞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原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購買的華夏福臨門(盛世增強版)年金保險被騙,直接損失達1.6萬元。
同一保險產品,參保前后,說法不一
李女士告訴記者,2020年5月,華夏保險業務員胡某梅讓她購買華夏福臨門(盛世增強版)年金保險,稱每年繳費1.5萬元,第4、5個年頭分別返1.5萬充當當年保費,相當于交3年返2年,5年后不用繳費,存夠10年即可返利。
李女士當時感覺很合適,便用多年辛苦積攢的錢購買了該保險。簽合同時,胡某梅稱,“你不要管合同,那就是一張紙,以我說的為準。”
7月,業務員胡某梅返還李女士傭金2000元,并稱讓其保密。
2023年5月,李女士左等右等未見胡某梅承諾的保費到賬,便來到華夏人壽公司,得知業務員已離職,且被告知這款保險產品需要繳納10年保費。
李女士說:“5月底在華夏人壽找經理朱俊民,他讓一個女經理告訴我繳費夠10年,本金不動到第16個年頭可以領取7萬,還說以后每6年都可以領取7萬,但是我在合同上沒找到她說的,我當時心里很害怕,如果我等16年后取錢,再沒人承認咋辦,萬般無奈之下,只能選擇退保,當時他們說如果退保只能按現金價值退款。”于是已經繳納了4.5萬保費的李女士,根據華夏人壽的相關退保條款只退回2.9萬元。
回到家,李女士越想越氣,他們賣前一個說法,賣后另一個解釋,最后虧本的卻是俺們老百姓?于是6月份又來到華夏人壽,要求退還全額保費,前臺工作人員又講了這款產品,跟之前在2樓女經理講的又不一樣。隨后工作人員告訴李女士,“我們公司什么團隊都有,你說怎樣我們都不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那么,李女士的情況是個例還是普遍現象?瑞眾人壽在日常工作中是如何運營,又是如何監管的?
三年來,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多達幾十條
7月10日,記者來到位于邯鄲市叢臺區滏河北大街的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前臺徐(音)姓工作人員稱負責人沒在,辦公室人員也沒在,有什么問題他可以解答。
事發保險公司
記者問該公司業務人員是否經過培訓,有沒有相關培訓記錄,退保標準是由哪個部門核定的?徐(音)姓工作人員稱退保標準上級部門備案過,但這些都不能讓記者看,并警告記者: “屋內有監控,你不要亂寫。”
公開資料顯示,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負責人雙宏,近幾年來該公司涉及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多達幾十條。
截至發稿,記者未聯系上瑞眾保險相關負責人員,接下來,本網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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