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象州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審理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及關聯案件共計5件5人進行集中宣判,涉案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的刑事處罰,并依法追繳違法所得。
案例一
3起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韋某、張某某、廖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卡以及支付密碼、綁定的電話卡提供給詐騙犯罪團伙使用。期間,銀行卡的銀行交易進賬流水數額巨大,其中包含了被害人被詐騙的錢款。
法院審理認為,3起案件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仍為對方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三被告人系主動投案,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023年7月13日,法院以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韋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責令退出違法所得;張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廖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案例二
被告人梁某某通過網絡聊天軟件認識“上家”,約定負責“VOIP”設備的架設與維護獲報酬200元/日,受“上家”指示進入酒店房間內,將“上家”提供的語音網關適配器插上電源,通過把酒店房間內的固定電話線插入適配器,并使用網線將適配器與酒店房間路由器連接,以此架設“VOIP”設備供“上家”使用實施電信詐騙,“上家”以酒店房間內固定電話成功詐騙被害人127609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提供通訊傳輸技術幫助,詐騙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共犯。在共同實施詐騙犯罪鏈條中,梁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案發后,其主動投案,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023年7月13日,法院以犯詐騙罪,判處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依法沒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
案例三
被告人熊某通過網絡聊天軟件認識了在境外從事詐騙的“上家”,“上家”提出讓其幫助架設、運行通訊設備的想法,并給予報酬。被告人按“上家”的安排,在其家中使用其手機設備及網絡,搭建好簡易的終端設備,多次使用自己名下手機號碼幫助詐騙分子撥打詐騙電話。上家詐騙分子在其幫助下,成功詐騙被害人1048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熊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提供通訊傳輸技術幫助,詐騙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熊某曾因為危害網絡安全活動提供幫助、非法買賣手機卡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處罰,屬有劣跡,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在共同實施詐騙犯罪鏈條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案發后,其主動投案,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023年7月13日,法院以犯詐騙罪,判處熊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依法沒收違法所得。
法官提示
近年來,有人為蠅頭小利通過搭建網絡設備協助他人實施詐騙,或者提供銀行卡給他人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給人民群眾造成了巨大的財產損失,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的安全感。以案釋法,提醒廣大群眾提高警惕,保護好自己的財產安全。在日常生活中,勿將個人銀行卡、手機卡進行租借、出售;切勿為他人實施詐騙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供稿:覃麗榮
編輯:黃曉芳
初審:譚遠獻
終審:覃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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