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信息來源:天津人大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五號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決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23年7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7月27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決定
(2023年7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嚴守自然生態安全邊界,提高生態產品供給能力和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構建市域生態安全格局,推進美麗天津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應當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和維護生態功能為主線,嚴格保護生態資源,實現一條紅線管控重要生態空間,確保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
二、生態保護紅線的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劃定、嚴格保護、堅守底線、分類管控、規劃引領、部門協同的原則。
三、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本市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和調整,督促有關部門履行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職責,研究解決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屬地責任,組織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工作。
規劃資源部門應當嚴格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實施監督,會同有關部門具體承擔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和調整工作,對生態保護紅線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門做好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保護紅線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四、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態保護紅線宣傳,普及生態保護紅線知識,健全公眾參與機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生態保護紅線管理。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生態保護紅線公益宣傳。
五、下列區域應當劃入生態保護紅線:
(一)具有重要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維護、水土保持、防風固沙、海岸防護等功能的生態功能極重要區域;
(二)生態極敏感脆弱的水土流失、海岸侵蝕等區域;
(三)其他經評估具有潛在重要生態價值的區域。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自然保護地進行調整優化的,評估調整后的自然保護地應當劃入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邊界發生調整的,市規劃資源部門依據批準文件對生態保護紅線作相應調整。
六、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后,應當按照“統一底圖、統一標準、統一規劃、統一平臺”的要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并與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平臺實現信息共享,作為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督、生態環境監督的重要內容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據。
七、生態保護紅線一經劃定,未經批準,嚴禁擅自調整。因國家重大基礎設施、重大民生保障項目建設等確需調整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調整程序。
八、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以外的其他區域嚴格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僅允許以下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
(一)管護巡護、保護執法、科學研究、調查監測、測繪導航、防災減災救災、軍事國防、疫情防控等活動及相關的必要設施修筑;
(二)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允許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用海用島、耕地、水產養殖規模和放牧強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規定)的前提下,開展種植、放牧、捕撈、養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場、圍海養殖)等活動,修筑生產生活設施;
(三)經依法批準的考古調查發掘、古生物化石調查發掘、標本采集和文物保護活動;
(四)按規定對人工商品林進行撫育采伐,或者以提升森林質量、優化棲息地、建設生物防火隔離帶等為目的的樹種更新;
(五)不破壞生態功能的適度參觀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關規劃的配套性服務設施和相關的必要公共設施建設及維護;
(六)必須且無法避讓、符合區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通訊和防洪、供水設施建設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動;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運輸等設施運行維護改造;
(七)符合國家規定開展的地質調查與礦產資源勘查開采;
(八)依據區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保護修復專項規劃開展的生態修復;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允許的其他人為活動。
按照前款規定開展活動時,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圍海。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的保護和管理措施,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態保護紅線內有限人為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監督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九、除允許的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外,規定范圍內的國家重大項目確需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用地用海用島審批。
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應當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十、市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本市生態保護紅線生態質量監測,監測結果與國家生態質量監測網絡數據共享。生態保護紅線生態質量監測結果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十一、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的保護與修復,優先保護良好生態系統和重要物種棲息地,分區分類開展受損生態系統修復,按照陸海統籌、綜合治理的原則,開展海洋國土空間生態保護紅線的生態整治修復。
十二、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落實生態補償資金,加大對重點生態保護區域的補償力度,促進生態保護紅線所在地區和其他地區的協調發展。
本市探索建立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生態保護補償投融資機制。
十三、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強化生態保護紅線剛性約束,將生態保護紅線作為相關綜合決策的重要依據和前提條件,履行好保護責任,建立目標責任制,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
十四、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生態保護紅線日常巡護和執法監督,建立生態保護紅線常態化執法機制,定期開展執法督查,推進生態保護紅線聯合執法,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破壞生態保護紅線的違法行為。
十五、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破壞生態保護紅線的違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七、本市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的山地、河流、水庫和湖泊、濕地和鹽田、郊野公園和城市公園、林帶等區域,由規劃資源、生態環境、水務、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嚴格保護和管理。
十八、市和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依法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決定實施情況的監督。
十九、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劃定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的決定》、2017年9月26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管理的決議》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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