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農商銀行人民支行
7月初,本網發表《疑似被“冒名開戶”,兩個月交易流水竟達3000多筆,衡水一農商銀行被舉報》的文章,在文中衡水市民國女士向本網講述,自己無意中得知在兩年多之前竟被“冒名”在衡水農商銀行開戶,其名下銀行卡在兩個月時間內向不同人員共計轉賬交易3000余筆,累計金額達900多萬,其中僅2020年11月12日當天交易就達349筆。
更令國女士氣憤的是,涉事銀行卡開戶行衡水農商銀行人民支行的工作人員曾言辭鑿鑿地稱,涉事銀行卡就是國女士本人開戶的,不僅如此還有法院傳票。而實際上在記者的調查中發現,是否是國女士本人開戶,銀行方面的答復一直含含糊糊,模棱兩可,既不說“是”也不說“不是”,最終的答復是“不排除”國女士自己開戶的可能。至于法院傳票銀行方面承認那根本就是子虛烏有。
令人感到迷惑的是,事發后,衡水農商銀行以及人民支行的領導們一直對探尋真相消極被動,對責任問題避而不談,反而熱衷于在事件不清不楚之前要求國女士進行銷戶處理,甚至“煞費苦心”的不惜以奉送卡內余額為利誘條件。
為了還原真相,還己清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國女士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對此事進行立案偵辦,并向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委衡水監管分局上交舉報材料,要求查明事實,并對衡水農商銀行人民支行“未能有效識別客戶身份信息辦理開戶業務”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受案回執
7月17日國女士被要求進行筆跡鑒定,并在21日向受案公安機關提供了2020年的筆記資料原件,且按照要求留存現場筆跡。26日,公安機關告知國女士,鑒定結果已經出來,確定2020年8月在衡水農商銀行人民支行開戶時的簽字筆跡并非國女士本人書寫,自此真相大白。
8月1日,衡水農商銀行人民支行成行長與當事人國女士見面,就公安機關筆跡鑒定結果證實非國女士本人開戶問題,代表銀行向國女士致歉。并征詢國女士意見愿意就精神損害問題進行補償。
網圖侵刪
既然公安機關已經證實國女士的清白,那么涉事銀行應該如何擔責呢? 記者為此致電衡水農商銀行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稱,該事件接報后已經分配到相關部門,具體進展尚不清楚。
而中國人民銀行回復的含糊其辭,稱農商行還在處理,不過人行領導對此很重視,已約談農商行相關人員。
中國銀保監委衡水監管分局工作人員則回復國女士稱,有關科室已經調過相關資料,目前正在查閱,后期會和國女士核對事件情況,請國女士電話保持暢通。
記者就此連線深圳某律所律師,律師就“冒用身份信息開戶,銀行未有效進行甄別”法律問題發表點評:“銀行在打擊洗錢犯罪活動中起到源頭防范作用,是比較重要的一環,也是銀行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但也是違規的‘重災區’。2023 年中國人民銀行披露的行政處罰信息中,多家銀行因多重違規事項導致被罰款,其中就包含[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不同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采取有效措施,識別和核實客戶身份,了解客戶及其建立、維持業務關系的目的和性質,了解非自然人客戶受益所有人。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等提供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并登記。
金融機構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最高可以處以五百萬元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處以五十萬元罰款、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事件進展,本網將持續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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