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志燈具是警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
用于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的
任何人不得私自安裝和使用
然而,個別車主為了“快速通行”
竟然私自安裝標志燈具和標識
結果是“拆除+罰款”
7月4日,百色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在日常視頻巡查中發現,在市人民醫院附近有一輛“非急救轉運車”存在非法安裝標志燈具的嫌疑,遂將當事人黎某傳喚至交警直屬一大隊接受調查。
經查,該車的進氣格柵、后車門上安裝有藍色燈具,開啟設置在駕駛室內的操作開關,燈具有爆閃燈光射出;引擎蓋、車頂及后門上粘貼有“十”字標識。進一步檢查發現,該車所有人系某醫療護送服務有限公司,并非特種車輛,未取得救護車警報器、標志燈具使用證。
公司法人即駕駛人黎某稱:安裝標識燈具、粘貼特種車輛標志是為了在上路行駛過程中得到禮讓,方便快速通行。
最后,民警責令其立即拆除非法安裝和粘貼的燈具和標識,將車輛恢復原樣,并對上述違法行為給予罰款1000元。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交警提示
救護車是搶救生命的重要工具
假冒救護車會干擾正常的醫療救援秩序
延誤真正需要急救的患者得到及時救治
每個人都應該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內容來源:百色交警
(來源:廣西交警微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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