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高院支持出借者要求陜西華威集團償還2283.6萬元本金及利息案件質(zhì)疑
近期,筆者注意到一起涉及民間借貸的案件,出借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借款者還款本金及利息2283.6萬元。
然而,這起案件中存在諸多疑點,尤其是陜西高院在西安市中院兩次駁回原告訴求后,竟然無視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具的收到還款的書面證據(jù),依然支持了原告的請求。本文將就此展開分析,揭示其中可能存在的錯誤和矛盾。
2014年4月27日上午,長期無照經(jīng)營高利貸的胡愛英、賀永強在與借款人華威公司簽訂1600萬元《借款合同》時,胡愛英以“資金出借人”的強勢身份,不許在《借款合同》中載明“資金出借人”姓名和“借款利率”,《借款合同》和所有合同附件只許簽一份,“借款人”不得復(fù)印留檔。
借款到期后,胡愛英收清了“借款人”的全部借款本息1713.2萬元(本金1600萬元,利息113.2萬元),爾后將此份已經(jīng)作廢的《借款合同》交由第二個同伙賀永強,由賀出面再向“借款人”索要第二個1600萬元的借款本息。索要未遂后,又將此《借款合同》交由第三個與“借款人”根本不相識的同伙崔鵬舉,由崔以他掌控的西安喜而沃化工機械設(shè)備有限公司的法人名譽(以下簡稱喜而沃公司),到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借款人”欠喜而沃公司借款本息及違約金2283.6萬元。
此案經(jīng)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兩次一審,認為原告喜而沃公司與被告華威公司兩家企業(yè)互不相識,從未有過任何接觸,且喜而沃公司屬小微企業(yè),注冊資本只有800萬元,并連年虧損,1600萬元的巨額出借資金來源不明。同時,“借款人”未給喜而沃公司辦理任何抵押擔保手續(xù),1600萬元巨額資金的借貸關(guān)系不符合社會常理,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喜而沃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喜而沃公司承擔。
首先,從案件的基本事實來看,借款者向出借者借款1600萬元,并在合同中約定時間內(nèi)還款+利息=1713.2萬元已經(jīng)還清。
其次,西安市中院在兩次駁回原告訴求后,所依據(jù)的理由公開透明,于法有據(jù)。在此案中,西安市中院兩次駁回原告訴求,這使得社會公眾對案件的性質(zhì)有了基本的評估。
更為重要的是,陜西高院在審理此案時,無視了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具的收到還款的書面證據(jù)。這份證據(jù)是還款事實的直接證明,具有極高的可信度。然而,陜西高院卻選擇性的無視這份證據(jù),從而支持了原告的請求。這種做法讓人質(zhì)疑陜西高院的公正性和法律素養(yǎng),是否真正做到了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
此外,從法律角度來分析,此案中可能存在以下問題:
根據(jù)《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借款人在按照合同約定歸還全部借款和利息后,應(yīng)當依法解除合同。在此案中,出借人已經(jīng)向借款人出具了收到還款的書面證據(jù),意味著借款人已經(jīng)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wù)。因此,在此情況下,應(yīng)當依法解除合同,而非要求借款人再次歸還借款本金利息2283.6萬元。
綜上所述,在此案中,陜西高院支持出借者要求償還本金及利息2283.6萬元的判決存在諸多疑點和矛盾。
為了維護法律的公正和尊嚴,建議相關(guān)部門對此案進行再審,并公開審判過程和結(jié)果,以增強社會的信任度和法律的權(quán)威性。同時,也希望廣大民眾能夠提高法律意識,學(xué)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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