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訊(朱善永 趙爽迪 記者 陳藝之)“終于回家了!”在土耳其逃亡了近兩年的李某走下飛機的這一刻,終于得到了久違的放松。9月15日,在哈爾濱市公安局刑偵支隊長期鍥而不舍地經營下,將潛逃土耳其的國際紅色通緝令逃犯李某勸返回國,為全市緝捕“漏網之魚”黑惡逃犯工作再添戰果。
2021年,哈市警方在偵辦白某濤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過程中,發現李某涉案。在該組織成員相繼被捕后,李某畏罪潛逃至土耳其伊斯坦布爾。幾年來,辦案民警通過各種方式多次對李某開展勸投工作,但李某始終拒絕回國投案自首。
今年以來,哈爾濱市公安局黨委高度重視緝捕“漏網之魚”黑惡逃犯工作,積極落實公安部、省公安廳部署要求,多次專題聽取匯報,提出有針對性的指導意見,持續加大對潛逃境外黑惡逃犯的緝捕力度,成立多警種作戰專班,凝聚合力,對李某建檔立冊、掌握動態。
專班民警深入研究緝捕勸投策略,緊盯李某與其家庭成員始終保持聯系這一突破口,多次前往李某家中做其家屬工作,講明政策、曉以利害。經過持續不斷地工作,今年4月初,專班民警再次與李某取得聯系,向其詳細解讀了相關法律政策。最終,李某在政策的感召、民警的宣講和家人的規勸下,同意回國投案自首。
9月15日上午,李某在北京首都機場入境。目前,已被押解回哈,案件正在進一步工作中。
李某自首后,對自己犯下的罪行十分懊悔。“逃到土耳其的這兩年,感覺自己活得人不人鬼不鬼的,每天都在提心吊膽中度過。回國自首后,心里踏實多了,這回終于能睡個安穩覺了……”面對民警,李某說出了心里話。
警方表示:海外不是法外之地,世上沒有避罪天堂。對于在逃人員,將一追到底、絕不姑息。敦促在逃人員主動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對于拒不投案自首、潛逃或繼續實施違法犯罪的,將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堅決緝捕歸案、依法嚴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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