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用人單位的社保違法行為,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從未繳納社保、部分月份漏繳社保、未按照法定基數繳納社保。
關于社保補繳的問題,屬于社保部門的行政職責。
如出現以上情況時,應向社保部門投訴,要求補繳補差。
以上訴求不屬于勞動爭議受理范圍,但是有一種情形例外。
02
如果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因政策原因也無法補繳,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這種情形下,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損失。
依據為【2020】2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
(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
……
03
勞動者如果據此提出勞動仲裁,需要提供以下證據:
(一)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的證據。
這部分重點證明主張的社保期間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即可。如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記錄、工卡、考勤記錄等。可參考《打工人勞動關系常識第一課:如何證明事實勞動關系?》一文。
另外自己務必在社保系統中查詢一下,確實不存在該用人單位的繳費記錄。
如果是個人社保從未開戶,導致無法登錄系統查詢,則可以去社保部門線下查詢,開具相關證明。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補繳的證據。
這是最核心和最關鍵的證據。
查看各省的相關判例,大部分是由于無法證明不能補辦的事實導致敗訴。
有的是沒有去社保部門投訴要求補繳,有的是直接依據某文件自認為無法補繳。
因此,在主張損失前,一定要確認社保無法補繳補辦導致無法享受相關待遇。
這種情況務必先去社保部門投訴要求補繳。
如社保部門告知無法補繳補辦,則要求社保部門提供書面的答復意見、告知函或通知書,作為此部分證據。
(三)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產生實際損失。
按照性質,損失可以分為兩部分。
第一部分是養老待遇(退休金)。
其實只要證明了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養老待遇,這個損失已經必然發生了。
關于養老保險待遇損失如何計算的問題,由于社會保險待遇計算所依據的內容紛繁復雜,而且受政策調整影響較大,且對于不同保險項目的保險待遇計算規則不盡相同,如要求精準計算幾乎不太可能。
國家層面,沒有統一的規定和計算模型。部分判例和地方法規中,有的有規定,有的無規定。
總結主要有以下幾種處理和計算方式:
1)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具體損失數額不明確的,可由當事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相關單位申請核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如認為有需要,也可以委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相關單位對有關費用進行核定;
2)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繳納部分支付給勞動者,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3)用人單位按照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一次性支付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賠償;
4)參考地區人口平均預期壽命,一次性計算,以上一年度社會平均養老金標準為月基數,乘以應退休年齡至預期壽命之間的年限。
5)按照在該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每滿一年,計發2個月本人申請仲裁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補償費。本人申請仲裁前12個月平均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
具體的計算方式,可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找本地區判例。
第二部分為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其他四險。
這幾個險種的損失計算,更是無據可查。大部分地區都沒有詳細規定。因為屬于即時損失。
在看到的大部分案例中,均是對于養老待遇損失的主張。
其他四險的損失,其中湖北省規定醫療保險,可裁決由用人單位按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報銷勞動者在勞動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的醫療費用;失業保險,可裁決用人單位按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規定,賠償勞動者失業保險金;工傷和生育保險,可裁決用人單位依據當地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規定,支付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和生育待遇。
老曾認為,此部分損失,如已經實際發生(如發生工傷醫療等),根據實際損失賠償,另外需根據用人單位應繳部分金額,加付銀行同期利息作為單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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