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熱報網訊(通訊員 楊剛) 勞動者依法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應受法律保護,索要勞動報酬也要合理合法,不要因為一時的沖動,走上犯罪的道路。近日,白河林區基層法院審結了一起因索要勞動報酬未果而實施傷害行為使自己獲刑的案件。
案情簡介
2015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張某在龍某介紹下為寬某運輸工程材料,報酬由寬某轉給龍某,再由龍某轉交張某。工程結束后,尚有部分運輸款沒有收到,張某向寬某確認,寬某稱已將尾款轉給了龍某。隨后,張某便前往龍某家中索要勞動報酬,龍某稱未收到相應款項,雙方發生爭執,張某一氣之下,持刀將龍某的家人捅傷。經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本次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以刑事處罰。鑒于被告人張某無前科劣跡,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依法從輕處罰;認罪認罰,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從寬處理。綜上,白河林區基層法院以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
法官寄語
法律依法保護公民索要勞動薪酬、追索合法債務的權利,但禁止使用毆打、脅迫、非法拘禁等不法手段追討債務。同時,雇主、個體經營者、用人單位等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法律規定,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矛盾。謹記:“血氣方剛”并非解紛之道,激情犯罪只會遺憾終身,切莫以身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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