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至2017年5月上訴人王某、顏某以包稅清關方式委托他人利用其它企業許可證將共計21332.97噸廢塑料走私入境;2018年底至2019年1月,潤某公司在實際負責人顏某的操作下,明知所采購貨物中的第一批可能為固體廢物,為避免退運,仍采用偽報品名的方式將同批次的第二批53噸貨物申報入境,并試圖通過更換貨物品名等方式申報第三批53噸貨物入境,后因上述規避方法無法實現,被迫將第三批貨物申請退運,經鑒定,第二、三批貨物均為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事實清,并有搜查筆錄、扣押清單、銀行賬戶流水清單、統計數據、倉庫入庫單、提單、電子郵件、申報進口統計表、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鑒別報告、證人證言、王某、顏某的供述等證據。
爭議焦點:
走私廢物罪與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界限?
上海海關律師、海關走私犯罪辯護律師張嚴鋒提示: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是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人體健康的行為。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與走私廢物罪的相同點在于:客體特征都與境外的固體廢物有關;主體相同,無論是單位還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稱為犯罪主體。其不同點在于:
(1)犯罪對象不同。走私廢物罪的犯罪對象既包括國家允許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也包括國家禁止進口的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犯罪對象則僅限于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
(2)危害行為不同。走私廢物罪的危害行為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表現為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行為。
(3)走私廢物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走私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的行為,即可構成,并不要求造成環境污染、財產損失、人體健康受損等威脅或危害。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是結果犯,構成該罪以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實際危害結果為必要。
首先,本案中,顏某通過其哥哥顏某某向老撾公司訂購了6個貨柜的LLDPE顆粒,經廣州海關化驗中心依據的GB34330-2017《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鑒定,貨物的成分為聚乙烯,系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因此本案并不構成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而是構成走私廢物罪。
其次,根據微信聊天記錄、證人楊某濤的證言及顏某的供述證實,顏某對于貨物屬性及品質持自信態度,在第一票貨物檢驗報告出來后向報關人員提出復檢要求,與報關行交流時堅持認為海關查驗后并未明確是固體廢物,顆粒粘連屬于工藝問題。據此,顏某在知道第一批貨物存在固廢風險的情況下,基于節約運費的動機及對貨物自信和僥幸過關的心態,仍以偽報品名方式將同批次的第二批貨物申報入境,并試圖通過更改貨物品名等方式申報第三批貨物入境,有逃避海關監管的意圖及行為,具有走私故意,依法構成走私廢物罪;但顏某不屬于明確知道涉案貨物是固體廢物仍逃避海關監管的情形,犯罪意識不強烈,主觀惡性不深。上訴人顏某及其辯護人所提顏某對涉案貨物為固體廢物沒有明確認知的意見成立,二審法院予以采納。
最后,在量刑方面,王某、顏某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遠超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量標準,依法應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量刑,原判根據王某的犯罪事實、數額、從犯及認罪認罰等情節,已對其作出減輕處罰,量刑適當;另外顏某經海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潤某公司進口涉案貨物及其在知道第一批貨物存在固廢風險后仍繼續申報第二批貨物并提出更改第三批貨物品名等基本犯罪事實,可以認定為自首。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張嚴鋒 趙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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