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刑法修正案(十二)》有關情況的報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
許永安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2023年全國年會上的發言
作者:許永安(全國人大法工委)
來源: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微信公號
尊敬的高老師,各位專家、同志們、朋友們:
首先,請允許我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表示感謝。
長期以來,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和各位會員、專家們非常關心、支持刑事立法工作,積極建言獻策,為我國刑法立法的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撐,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謝!根據年會安排,下面我就《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有關情況向大家作匯報交流。
今年7月2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會議對《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目前正在根據各方面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將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這次的修正案一共八條,實際修改的內容為七條,其中三條涉及懲治民企內部腐敗犯罪,四條涉及懲治行賄犯罪。應該說修改的條文不多,但是修改內容各方較為關注,影響也比較大,需要積極發揮包括在座各位專家的各方智慧,做好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
第一大方面關于民企內部腐敗犯罪規定。
改革開放之初,我國尚未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當時還沒有民營企業。1979年通過的《刑法》,1988年《關于懲治貪污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等對有關腐敗犯罪做了規定,主要是針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企、事業單位等國家工作人員腐敗犯罪,沒有將民企納入刑法規制和反腐敗視野。
1988年在《憲法》上確定了私營經濟發展的根本方針,1992年鄧小平同志南巡講話后,我國公司企業治理結構改革和經營體制改革步伐加快,1993年通過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公司法》,相應地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犯罪的決定》,對公司董事、監事,或者職工的受賄、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犯罪做了規定。這是我國法律第一次對民企人員等非國家工作人員相關腐敗犯罪作出規定。1997年《刑法》吸收1995年《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犯罪的決定》的規定并作了修改完善,應當說1997年《刑法》根據當時懲治犯罪的需要,針對的主要還是公職人員腐敗犯罪。但是對于民企等非國家工作人員腐敗犯罪規定的比較簡單。
此后,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情況變化,立法機關又通過《刑法修正案》六、八、九、十一等對公職人員以外的腐敗犯罪不斷進行完善,我簡要介紹一下相關內容。
1.擴展非國家工作人員腐敗犯罪的范圍,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犯罪主體,以及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犯罪對象由公司企業擴大到所有單位。
2.調整刑罰結構,加強平等保護。2020年12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職務侵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挪用資金罪等做了修改完善,進一步提高和調整了刑罰配置,增加罰金刑,增加對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懲治。以上對民營企業有關腐敗犯罪修改后,除了不判處死刑以外,與公職人員腐敗犯罪的刑罰已經基本接近,落實了平等保護精神,同時在總結經驗基礎上對挪用資金犯罪增加了從寬處罰的情形。
3.增加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1997年《刑法》第165到169條對有關國企人員的腐敗背信犯罪做了規定,這是根據國企的性質、特點和當時懲治國企犯罪的實踐需要做出的規定。當時民營企業這方面的情況并不突出。隨著我國民營企業的發展,相關背信犯罪在上市公司領域犯罪中開始凸顯,上市公司資產被非法侵占的情況比較普遍。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上市公司和公眾投資人的利益,《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完善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犯罪的有關背景和考慮。黨中央始終高度重視民營企業發展工作,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強調堅持“兩個毫不動搖”“三個沒有變”“兩個健康”,要求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從制度上和法律上把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實下來。2023年7月,中央發布《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作了新的部署,其中對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的防范治理提出了明確要求。
從現行《刑法》看,基本能夠覆蓋實踐中常見的民企內部腐敗犯罪。同時,實踐中民企內部犯罪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過去針對國有企業規定的一些背信腐敗犯罪在民企也開始出現和增長,需要進一步完善刑法規定。為此,我們多次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先后赴山東、天津、浙江、廣東等10省市深入企業走訪座談,開展問卷調查,了解情況,當面聽取了100多家企業意見。從調研情況看,各方反映近年來民企內部腐敗問題多發、易發,案件不斷增長。主要表現在侵占、挪用、受賄和背信等方面,尤其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為親友非法牟利等行為反映比較突出,有的企業內部人員法治意識淡薄,錯誤的認為在國有企業拿國家財產是犯罪,在民營企業拿老板的錢沒有多大事。同時這些企業內部治理不規范,缺乏有效監督,需要加強這方面的治理應對。
2013年以來,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涉及這方面的議案、建議和提案也有60多件。這次《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增加民營企業內部人員故意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相關犯罪,將民營企業內部發生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為親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資產等三類行為也規定為犯罪。這一修改將進一步增強民營企業家信心,加強對民營企業財產平等保護力度,為民企有效預防懲治內部腐敗犯罪提供法律手段。《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修改《刑法》第165、166、169條,將現行對“國有公司、企業”等相關人員適用的犯罪擴大到民營企業。應當說,上述三類犯罪在國有企業上比較典型,這是國有企業的性質和特點造成的。近年來,隨著民營企業的發展變化,民營企業內部人員也不斷出現上述情況,嚴重損害民營企業利益,有的企業反映,內部關鍵崗位人員在外另起爐灶,轉移企業利潤,侵犯商業秘密,侵占企業商業資源,或者將企業商業機會、利益通過各種隱蔽方式轉移給親友企業,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害。如果發生在民營企業,按照現有規定無法處理,迫切需要與時俱進,完善刑法規定。
這次修改進一步豐富完善了刑法侵害民營企業罪名體系,貫徹執行上述規定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準確把握政策尺度,我國民營企業發展不平衡情況還比較復雜,很多企業治理結構和日常管理不規范,還有不少是家族企業。在案件處理上應該充分考慮企業實際情況,特別是對于涉及企業內部股東之間的矛盾糾紛,要注意把握好犯罪界限和民刑交叉法律問題,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要充分考慮企業意愿,加強對企業的追贓挽損工作。
2.執法司法中要加大對民營企業保護力度。這次修改是法律上落實平等保護的重要舉措,同時執法司法中更要落實好平等保護,從一些企業反映看,實踐中有的部門對企業報案不夠重視,企業存在立案難等實際情況,有的部門存在錯誤觀念、重公輕私,把民企內部腐敗看作民企的家事,把打擊民企腐敗,為民企追贓挽損看作是為民企幫忙,這個問題也要認真研究。
3.進一步完善民企源頭防范和治理腐敗的體制機制,要堅持系統觀念、綜合治理,在給予企業刑法保障手段的同時,有關方面也要加強引導,支持企業建立完善內部反腐敗工作機制。
第二大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二)》關于完善行賄犯罪的規定。
應該說,完善腐敗犯罪刑法規定是歷次刑法修改的一個主線。近年來,立法機關對行賄犯罪規定也多次作出修改完善,不斷加大懲處力度,補充完善相關賄賂犯罪罪名。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對腐敗零容忍,要求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體推進的體制機制,從黨的自我革命的高度推進反腐敗斗爭,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我國刑法立法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從實體法、程序法等方面不斷對腐敗犯罪法律制度做出修改完善,其中對行賄犯罪的修改是重要方面。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有關懲治行賄犯罪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加強反腐敗工作,完善懲治腐敗法律規定的要求,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案(九)》對行賄犯罪做出修改完善,這次是在2015年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出修改完善。
習近平總書記就懲治行賄犯罪作出重要指示批示,黨的十九大、二十大都強調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2021年7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會同有關方面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加強聯合懲戒等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從嚴懲治行賄犯罪的要求,我們要清醒認識到,行賄人“圍獵”黨員干部是當前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行賄與受賄是一體兩面,行賄人“圍獵”是政治生態的一個重要“污染源”,對屢教不改的行賄者要從嚴處置,堅決查處多次行賄、巨額行賄,向多人行賄,危害一方政治生態的行賄人,強化法律保障,在法律源頭上進一步落實“零容忍”“強震懾”,為斬斷“圍獵”鏈條提供法律武器。
從實踐看,我們確實存在對行賄懲處偏弱的情況。從有關數據看,同期受賄行賄案件查處數量差距較大,實踐中一個受賄案件對應的行賄人通常為多人,如果考慮這一情況,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賄人(次)和比例會更高,這種過于寬大不追究行賄的情況不利于切斷賄賂犯罪因果鏈,系統治理行賄犯罪問題需要進一步發揮刑法在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中的重要作用。
這次刑法修改關于賄賂犯罪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進一步明確對一些嚴重行賄情形加大刑事追責力度,將黨中央確定重點查處的行賄行為在立法上規定要從重處罰。
2.調整提高單位行賄罪的刑罰。一些行賄人以單位名義行賄,規避處罰,導致案件處理不平衡,各方面對此反映單位懲處力度不足,這次《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調整單位行賄罪的刑罰檔次。
3.對其他賄賂犯罪的刑罰做出相應調整,我國刑法根據賄賂犯罪的主體、對象、行為等的不同規定了較多罪名,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做出調整之后,為貫徹從嚴懲治行賄犯罪的精神需要相應調整其他賄賂犯罪法定刑,做好銜接和平衡。
本次修改行賄相關規定,注意與受賄罪等的銜接,將行賄、單位行賄、單位受賄罪等起刑點由五年以下調整為三年以下,體現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和體系性修改的思路。
最后,關于把握《刑法修正案(十二)》關于行賄罪修改的規定,我覺得有這樣幾個方面:
1.修正案通過施行以后,關于行賄犯罪有關執法司法部門應當準確把握精神,加強和改進有關工作。在保持懲治受賄犯罪高壓態勢的同時,加大對行賄行為懲治力度,貫徹受賄行賄一起查的要求,妥善把握查處行賄的政策尺度,扭轉重受賄、輕行賄的觀念,不斷提升辦案能力和水平,對法律規定重點查處的案件要堅決予以立案,該處理的堅決做出處理,一般情況下不宜輕易不移送,或者不處罰。同時要完善行受賄證據規則,拓寬證據收集途徑,完善有關賄賂認定的證明標準和機制。
2.從社會面上來說,我們要牢固樹立遵守《憲法》法律的意識和自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都應當樹立法治意識、合規經營意識。
3.行賄治理是一項系統工作,需要標本兼治,綜合施策,《刑法》是預防治理行賄犯罪的重要方面,但并不能包治百病。除了《刑法》對行賄刑事責任的修改完善以外,其他法律,如《公司法》《招投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對相關領域行賄人員的從業禁止、非法利益剝奪,以及吊銷執照等作了規定,這些規定也為加大懲處行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各有關方面應當深入分析研究行賄犯罪的情況,多發高發原因,以及查處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對行賄多發、頻發領域開展專項整治,加強防范行賄的宣傳教育和警示。對依法不移送追究刑事責任的行賄人加強經濟制裁力度,進一步完善有關行賄非法利益的認定和追繳處罰機制,進一步落實民營企業平等保護政策和優化營商環境,加強行政審批、資源分配公開透明,防范企業以行賄求機遇。
目前,《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還在審議過程當中,下一步將根據各方面意見,進一步做好修改完善工作。希望中國刑法學會廣大專家、學者繼續關注支持刑法修改工作,提出寶貴意見建議。
最后,期待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在推動我國刑法學研究繁榮昌盛上發揮更加重要的積極作用,為中國刑法立法提供更多的智力支持。預祝本次年會圓滿成功,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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