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4月份,在被告人王某1的介紹下,胡某1、王某2等人商議后決定共同出資購買走私冷凍肉制品轉賣謀利。2021年5月中下旬,胡某1安排胡某2向被告人王某1等人支付10萬元作為購買冷凍肉制品的訂金。之后,胡某1安排姚某攜帶100萬元左右的現金與王某3、被告人陳某至浙江省溫州市與胡某2會合后通過被告人王某1向上家支付涉案貨物貨款。
2021年5月31日晚,經接駁并裝載有涉案冷凍肉制品的“利安19”船航行至江蘇省連云港市附近海域時將部分冷凍肉制品過駁至另一艘涉案無名平板船上,后兩船共同靠泊至江蘇省連云港市XX路涉案碼頭進行卸貨。被告人陳某在現場指揮其招募的十余人卸貨。
爭議焦點: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系在控制下交付,是否可以認定為犯罪未遂?
上海海關走私案辯護律師張嚴鋒提示: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
(六)走私舊機動車、切割車、舊機電產品或者其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或者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走私數量或者數額超過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的;
……
首先,關于本案走私犯罪系控制下交付,不可能達到偷逃關稅、在國內銷售使用的嚴重后果,應當認定為犯罪未遂。經查,法律規定,在內海、領海、界河等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以走私罪論處。本案中,被告人王某1、陳某伙同胡某1、王某3等人,非法運輸、收購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無合法證明,且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完全齊備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系犯罪既遂。
其次,王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其系從犯。經查,另案處理人員胡某1、胡某2、姚某的供述及相關辨認筆錄、胡某1與胡某2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相互印證,證實王某1在本案走私犯罪中主要實施了居間介紹、代為收取定金、參與貨款收付等事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認定為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最后,構成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經查,王某1到案后承認其介紹胡某1等人向上家購買走私凍品的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其否認主觀明知凍品,庭審時其承認居間介紹走私凍品及交付貨款時在場,但否認代上家收受定金和貨款,并提出其不應當對全案凍品負責等辯解。綜上,王某1交代犯罪事實避重就輕,依法不予認定其具有坦白情節。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張嚴鋒 趙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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