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間,被告人林某作為A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負責人,在明知二手CT機球管系國家禁止進口貨物的情況下,仍為牟取非法利益,自境外采購二手CT機器并經拆解后將機器內球管等委托他人走私入境,用于銷售、維修業務。
爭議焦點:舊醫療設備走私的罪與罰?
海關走私犯罪辯護律師張嚴鋒提示:
商務部、海關總署2018年第106號公告發布了《禁止進口的機電產品目錄》。其中,舊醫療設備被列為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不允許進口。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也明確規定,禁止進口過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過的醫療器械。此前《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1年第37號公告》發布的《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二批)—舊機電產品禁止進口目錄》(已廢止),舊醫療設備也曾被列入禁止進口貨物。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六)走私舊機動車、切割車、舊機電產品或者其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或者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作為A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負責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在明知二手CT機球管系國家禁止進口貨物的情況下,仍為牟取非法利益,自境外采購二手CT機器并經拆解后將機器內球管等委托他人走私入境,用于銷售、維修業務。其行為已經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結合林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于庭前繳納罰金等情節,最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張嚴鋒 趙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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