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韜近年來深耕金融犯罪辯護,在金融犯罪辯護領域取得了良好的辯護效果,為當事人爭取到了較好的量刑結果。格韜所辯護的五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融犯罪,三起獲緩刑,二起獲輕判。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司法實踐的定罪與量刑邏輯
格韜通過大量裁判案例的研究,以及實踐經(jīng)驗總結認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做為近年來的高發(fā)金融犯罪,其在司法實踐中的構罪認定與罪輕處理,均與法教義學的認知存在顯著不同。每個案件均需從個案對當?shù)厣鐣€(wěn)定的影響、當?shù)卣畬Π讣旧淼膽B(tài)度、特定時期的司法政策、個案內部本身量刑間的平衡、嫌疑人在個案中的作用地位、投資者損失處理、退賠的金額、退賠時間節(jié)點的掌握、認罪認罰態(tài)度這些要素緊密相關。
◆ 只有正確理念的指引 才會有良好的辯護效果
正是基于以上實踐經(jīng)驗的總結,格韜在范某某(化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王某某(化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康某某(化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趙某某(化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潘某某(化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案件中,能夠準確把握辯護的邊界,指導客戶以最低代價取得最輕量刑,最終均取得了從輕的良好辯護效果。
在范某某(化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王某某(化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康某某(化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辯護律師掌握談判節(jié)奏,在最佳時機與司法部門溝通,均在案件進入法院前成功取保候審,在審判階段獲得緩刑的判決。
在潘某某(化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潘某某涉案金額5.4億 ,辯護律師展開大量工作,及時與當?shù)卣⒄ㄎ?、公檢法、客戶、債務人等進行溝通,制定債務追討和償還方案,最終獲得法院認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處以罰金20萬元的良好罪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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