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19,撿拾存折并猜配密碼非法提取他人存款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1、程劍詐騙案,《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256號。
2、被告人程劍,1967年人,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
3、程劍2002年2月撿到朱衛祖的中國銀行活期存折,因程劍認識朱衛祖,程劍在家多次估猜密碼并分別于同月20、25、26日先后到中國銀行不同支行網點取款但均因密碼錯誤失敗,后3月10日用朱衛祖手機號碼后六位作為密碼取出現金200元,經統計程劍在不同支行網點取現4次共13.22萬,案發后,程劍退回全部贓款,屯溪區檢察院以盜竊罪提起公訴。
4、屯溪區法院判決程劍盜竊罪10年,罰金1萬。
5、程劍上訴,黃山市檢察院變更罪名為侵占罪,黃山市中院撤銷原判,改判程劍詐騙罪3年緩期4年,罰金1萬。
6、司法觀點,首先,案發后程劍歸還了財物,與侵占罪的“拒不交出”的規定不符,即使本案構成侵占罪也屬于親告罪,檢察院無權直接變更起訴罪名,法院也不得直接改判為侵占罪;其次,朱衛祖的存折是遺失物而不是遺忘物,程劍撿到存折的行為就不可能定盜竊罪;再次,程劍撿到存折后,立即以非法占有存折里面的錢財為目的,不斷的估猜密碼并更換不同支行網點試密碼,向銀行工作人員隱瞞其對存折里錢財無支配權的事實,讓銀行工作人員取出現金,導致被害人損失錢財,程劍獲取錢財并非法占有,這即是典型的通過欺騙第三人而騙取被害人錢財的詐騙行為,故本案程劍估猜密碼取款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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