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鳳岡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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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曝光
2023年11月20日07時35分許,鳳岡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在龍鳳大道開展酒醉駕查處時,朱某駕駛一輛公交車駛入檢查點,民警對朱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后其結果為:61mg/100ml,朱某屬于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
處罰結果
朱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鳳岡交警提示:
無論是私家車還是營運車,記住了!喝了酒以后不能動車,尤其是營運車輛駕駛人承擔著比非營運車駕駛人更多的責任,切勿抱僥幸心理,觸碰酒駕“高壓線”。鳳岡交警將不分日夜,嚴查酒駕!請廣大駕駛人共同參與,除隱患,保安全!
什么是營運車輛?
營運車輛,就是指從事以盈利為目的的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即通過與經營活動有關的運輸產生和獲得經濟利益。出租車、網約車、承包的小客車、公交車等都屬于營運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規定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六個月以下管制或拘役,并處罰金。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
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判斷是否酒駕的標準,并不以酒后休息了多長時間或是多久之前喝的酒來判斷,而是要根據其體內的酒精含量,一旦酒精含量達到了標準,那么就會被認定為酒駕或醉駕。如果駕駛人第二天需要開車,那么前一天晚上最好不要飲酒,并保證充足的睡眠時間,不要心存僥幸。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酒后駕駛營運性質的車輛,不管有沒有載客拉貨,或是正在前往載客拉貨的路上,都將面臨比一般酒駕更為嚴重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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