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詐騙案,四名被告人,二審均改判,減刑幅度從9個月到1年不等,如何辯護成功的?
案情簡介
2019年3月至7月期間,王某1、孫某某、張某1等人經預謀,糾集李某2等人,成立常州某公司,招募話務員,組成詐騙團伙。該團伙對話務員進行培訓,統一使用相關“話術”,在互聯網發布虛假招聘信息,謊稱系知名企業人事直招,虛構“高薪”、“體面”的工作崗位,騙得求職者至上述地點求職應聘。
在“應聘”面試過程中,該團伙虛構“資料費”、“辦證費”、“服裝費”等收費項目,乘機騙取眾多求職者的錢財。該團伙采用上述手段,共騙得48名被害人38780元。
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孫某某等四人均犯詐騙罪,判決孫某某有期徒刑3年9個月,王某1有期徒刑3年6個月,張某1有期徒刑3年3個月,李某2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
二審判決
二審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孫某某有期徒刑2年9個月,王某1有期徒刑2年6個月,張某1有期徒刑2年6個月,李某2有期徒刑1年9個月,緩刑2年。
辯護方案
為什么,本案二審能夠改判?
因為本案是普通詐騙,而不是電信網絡詐騙。
一審判決認定,本案為電信網絡詐騙,但這是錯誤的。
電信網絡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通過遠程、非接觸等方式,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電信網絡詐騙具有非接觸性的特點,但不是所有使用非接觸式詐騙的,都構成電信網絡詐騙。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指引》規定,“如果通過電信網絡技術向不特定多數人發送詐騙信息后又轉入接觸式詐騙,或者為實現詐騙目的,線上線下并行同時進行接觸式和非接觸式詐騙,應當按照詐騙取財行為的本質定性,雖然使用電信網絡技術但被害人基于接觸被騙的,應當認定普通詐騙”。
本案中,孫某某等人通過電信網絡技術向不特定多數人發送詐騙信息,被害人到達常州后,又轉入接觸式詐騙,與被害人面談,虛構事實要求收取相關費用。雖然孫某某等人使用過電信網絡技術,但被害人主要基于接觸被騙,應當認定普通詐騙。
本案為普通詐騙,而不是電信網絡詐騙,那么,詐騙38780元,屬于“數額較大”,而不是“數額巨大”,本案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幅度內量刑,因此,本案四名被告人均改判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
參考案例: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04刑終299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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