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稅法王如僧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
本文根據王如僧律師在“油客圈”論壇上的講座,整理而成,文字部分與講話部分略有出入。
各位朋友,下午好,非常榮幸接受羅總的邀請,來這里跟大家分享一下關于乳品行業的一些法律問題。
在這里呢,我也非常感謝許國棟許總,如果不是許總的極力推薦,我就沒有機會站在這里跟大家交流了,所以也非常感謝許總。
因為今天來這里聽課的人都是交了錢的,所以我就不說廢話了,直奔主題。
關于油品行業,大家都知道,發票問題就像糖尿病一樣,估計是治不好的,除非國家政策有新的變化。
油品行業是不是一定得虛開才能賺到錢呢?我個人也不是這么認為的,我的觀點就是如果冒著虛開的風險,可能賺的錢更多一點,如果謹慎經營,不冒著虛開的風險,還是可以做的,但是賺的那個錢就少一點了。
在正式討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個問題的時候,我想需要向大家解釋一下,什么是虛開。
第一點:什么是虛開呢?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總的來說,虛開就是開具發票的時候,發票記載的內容跟實際交易的內容不符。
根據稅法的這個關規定,虛開通常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就是沒貨開票,譬如我把這個柴油賣給了徐總,不開票賣給徐總,然后把這個票開給羅總,這就是典型的無貨開票。
第二種情況,也是比較常見的,叫超額開票,譬如在一些建筑行業里面,我賣柴油的一個建筑企業,我實際賣油量可能是200噸,可是這個建筑企業基于其他方面的考慮,那他可能叫我給他開個1000噸,那多出來的800噸呢,根據稅法的規定也算是虛開。
第三種情況,就比較特殊了,我覺得這種情況應該是我們油品行業是特有的現象,截至目前我在其他行業里面都沒有見過,做這種開票方式叫變票。譬如,我賣給徐總的是柴油,但是呢,我開票給徐總的時候,我開的卻不是柴油發票的,可能我開的是航空煤油發票,或者是混合芳烴發票或者是粗白油發票。對于這種變票行為,根據稅法的規定,也算是虛開。
但是呢,大家有沒有注意到,稅法跟刑法是分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部門的,如果稅法認為某一具體行為是虛開,那刑法是不是也認為這個行為一定是虛開呢,對于這個問題,大家就打一個大大的問號了。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呢,我覺得有必要解釋一下,我們看刑法條文的時候,極端重要一個原則。
這個原則叫做目的性解釋,大概意思是說,我們看這個行為是不是犯罪行為的時候,我們是不能只看表面,最簡單、最常見的例子就是醉駕了,如果我喝醉酒了,在自家的車庫里面開車,溜了幾圈,這個地下車庫里面沒有人,只有我一個人,我這是不是醉駕呢?
肯定不算。
為什么呢?
很簡單,因為醉駕的規定是為了防止我這危險駕駛行為不小心撞到人啊,或者我撞到什么貴重財物啊,那我在自家的地下車庫里面開車,我不可能撞到人的,也不可能撞到什么貴重財富的,所以呢,我這個行為從表面上看,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但是呢,我這個行為沒有那個社會危險性,因此不能看表面,要看背后的實質。
回歸到虛開的認定標準上,我們也要按照這個思路進行解釋,絕對不能認為:沒貨開了票,或者雖然有貨,但是票跟貨不相符的,就一定是刑法里面的虛開。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立法目的,或者說保護客體,或者說保護的法益,是國家的增值稅款,是為了防止增值稅款流失。如果我的行為,不會導致增值稅款流失,那還有必要動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這個罪名來打擊我嗎,完全沒有必要。
所以,刑法里面的虛開呢,通常還要附加一個條件,什么條件呢,這個條件就是當事人必須主觀上還有騙稅的目的。
除了滿足沒有交易或者票貨不符這個條件之外,還需要滿足當事人內心里面有一個騙取稅款的目的,這不僅是我的觀點,最高人民法院的姚龍兵法官也是這個觀點。
所以說,無貨開票,或者票貨不符,還不足以定罪,如果是在想騙取稅款這個直觀心態的支配之下,開具了無貨的發票或者票貨不符的發票,那這就危險了。
第二點:無貨開票,或者票貨不符,并且抵扣了,必然導致增值稅款流失嗎
我認為沒貨開票,或者票貨不符,跟這個增值稅的稅款有沒有流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虛開了,不代表這個稅款流失了。
這不僅是我的觀點,最高法、最高點都有明確的規定,也是持這個觀點。
我可以舉兩個例子,這兩個例子可能大家聽了,可能定會比較感興趣。
大家有沒有聽過什么叫環開發票,或者對開發票。
環開發票,就是我開了一張稅款是13萬元的發票給徐總,徐總開了一張稅款金額也是13萬的發票給羅總,羅總接著開一張金額也是13萬的發票要給了我,那我們三個人之間就形成了閉環,我們每個人手上都有兩張發票,一張是進項,進項稅額是13萬,一張是銷項,銷項稅額也是13萬,我、徐總、羅總都申報了,都是沒有交易的情況之下申報了,這很明顯,符合稅法規定的虛開條件,但是這種情況下,最高檢、最高法、公安部,包括稅務總局都認為沒有導致增值稅款流失。
對開發票,就是我開了一張貨款是100萬元、稅額是13萬元的發票給徐總,徐總也開了一張稅款金額相同的發票給我,我跟徐總也是一人兩張發票,我們都申報、認證、抵扣了,對開發票的道理跟剛才說的環開發票的道理是一樣的。司法界一致認為在這種情況之下,增值稅款沒有流失。
我為什么要舉這兩個例子呢,因為這兩個例子是非常典型的,在我們司法界中,是沒有任何爭議的,都一致認為沒有導致增值稅款流失,或者說當事人沒有騙取稅款的目的。同時,這兩種情況也是明顯沒有真實交易,并且申報、認證、抵扣的。
因此呢,通過這兩個例子,我們可以明確:
沒有交易或者票貨不符,跟增值稅款是否流失沒有必然的關系,這就是我要跟大家總結的第一個觀點。
刑法上的虛開跟稅法上的虛開不一樣,刑法上的虛開呢,它的條件比稅法上的虛開更加嚴格,更加嚴格的體現在哪里呢,體現在刑法附加了一個當事人必須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這是我要總結的第二個觀點。
第三點,存在真實交易的變票行為,不是刑法意義上的虛開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為了解釋這個問題啊,我以本人親辦的兩個案例,給大家解釋一下,什么是刑法意義上的虛開。
第一個案件是一個變票的案件,我親自辦的,這個案件的案情是怎么回事呢?
我的當事人是一家貿易公司的老板,他從調流油公司那里購買這個成品油,他也知道這是不合規的,但是價格便宜啊。
這個調油公司呢,開給他的發票,那肯定不可能是成品油發票的,因為如果是成品油發票,他不就是直接告訴稅務局,他在私自調油了嗎,所以要么不開發票,要么就開其他品名的發票。
我這個案件中,這個調油公司開給我的當事人的發票是原料的發票,譬如,當事人跟這個調油公司買了1000萬元的汽油,調油公司開他的是1000萬元,13個點的原料油。
大家注意到了沒有,購進環節是柴油,發票品名卻是原料油,明顯這個品名是不一致的。
我的當事人接著通過一些其他方式,具體什么方式我就不細說了,如果細說就有點像傳授犯罪方法了,通過這個方式,我的當事人從第三方公司那里,配了相應的進項,在賬上做成,這些柴油是從第三方公司那里買的。
最后,我的當事人在銷售時,再如實開票給他的下游公司。
對于調油公司開給他的原料油發票,我的當事人是怎么處理的呢?他也申報了,但是他申報是無開票收入。
這個案件中,公安抓到我的當事人的時候,他老婆來找到我的,當時我也是第一次辦這類案件,以前我辦的變票的案件都是賣的是柴油或者汽油,但是開的是航空煤油。
但是,我一聽他老婆介紹那個案情,我就覺得不像是虛開。
為什么呢?
我的當事人之所以這么做,其實很簡單,他的目的其實不是為了騙取稅款,他的目的是什么呢?他的目的是為了低價采購產品。
我們可以假設一下,如果這個調油公司根據實際的交易情況,如實開具發票給我的當事人,我的當事人再申報繳納稅款,跟調油公司沒有如實開票,變了發票品名相比,國家稅務局從我的當事人那里收到的稅款金額有什么不一樣嗎?
完全是一樣的,也就是說,發票品名的變更并沒有導致國家少收到半毛錢稅款。
因此,這就是典型的符合稅法上虛開的定義,但是不符合刑法上虛開的定義,因為他不具備第二條件,即不具有騙取稅款的目的。
第四點,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逃避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剛才是第一個例子,接下來給大家介紹一下第二個例子,第二個例子比較經典。
第二個例子中,我的當事人也是賣油的,他業務還不錯,到了年底的時候,幾個老板就算了下賬,覺得今年賺的錢還可以,決定要分配利潤,可是一分這個利潤,就要交25%的企業所得稅呢,然后到手之后呢,還要交一筆個人所得稅,幾個老板覺得辛辛苦苦干了一年,賺了點錢,竟然一大半要捐給國家,內心很痛苦啊,那怎么辦呢?
大股東是這么操作的,大股東就跟他的下游的供應商談,假裝向他采購產品,然后就從公司的公賬那里,把錢打給下游公司,下游公司呢,扣掉了這個稅費之后,額外扣了兩個點的手續費,剩下的錢再轉到下游公司的老板的私賬那里,大老板再把它提出來交給大股東,大大股東幾個人就把他這筆錢給分了,就相當于公司分利潤了。
這種情況比較隱蔽,一般情況之下,公安機關或者市務局很難查得到的,這個案件是怎么爆發的,這個案件就在于,過了幾年之后,這個公司的幾個股東之間有了爭執,鬧僵了,其中一個小股東就去稅務局舉報得了,舉報大股東虛開發票人,他舉報著,舉報著,最后把自己也搭進去了,因為他也是股東啊,他對這個事情也知情啊,他也分到錢了啊。
這個案件中的相關人員,大家覺得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嗎,我覺得這個公司的老板之所以這么做,不是為了騙取增值稅,而是為了逃避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雖然沒有交易就開票了,當事人不是為了騙增值稅,還是不符合刑法意義虛開的第二個條件,還是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很多人說,不對勁啊,這個操作模式當中,好像稅款也流失了,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也是稅啊,你通過沒有交易的方式開票,逃避了這個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應該也構成了。
在這里呢,我就是就要跟大家解釋一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有一個很關鍵的點,就是這個罪名只保護增值稅,不保其他稅種。
也就是說,你通過虛開的方式騙取了增值稅的話,那你就危險了。如果你通過虛開的方式騙取的是消費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沒事,逃稅而已。
通過分析,并結合以上兩個案件,給大家總結一下:稅法中的虛開,就是沒貨開票,或者票放不符。刑法中的虛開,就要在前面這個條件的基礎之上再限制一下,當事人主觀上要有騙取國家稅法的目的。這里說的稅款特指增值稅。說了那么多,總結起來,就一兩句話,就這么簡單。
第五點,避免被認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最有力方式,就是在交易過程中,盡最大的努力,避免資金回流。
大家有沒有仔細考慮過這個問題呢,虛開虛開,虛的反義詞是什么?
實。
如果一個人說自己沒有虛開,他自然而然的,就是說他是有真實交易的。你說你有真實交易,公安機關或者稅務局卻說你是沒有真實交易的,那公安機關或者稅務局是怎么判斷你是沒有真實交易的呢?
最常見,也是最有力的方式就是資金回流。
什么叫資金回流?
很簡單,就是我把錢打給徐總呢,徐總的公司把這個錢就回打到徐總的老婆的卡上,徐總的婆的卡再打到我老婆的卡上,我付出去的錢,最后回到了我老婆的卡上了,即付出去的錢又回到自己的手上,這就是典型的資金回流。
其實,資金回流在很多情況之下其實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免它是有條件的,什么條件呢?
根據我的經驗,那就是必須得找到真真正正的需要貨的人,也就是說你在做這個交易的時候呢,必須有兩批客戶,一批客戶呢,是要票不要有,另一批客戶呢,是要貨不要票。如果你手上有這么兩批客戶,那么你調配一下,大部分情況下,是可以避免資金回流的。
資金回流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當中,非常致命。你有真實交易,但是你回流了,稅務局或者公安機關也大概率會認為你是虛開;你如果沒有資金回流,首先被發現的可能性就是很低,就算被發現了,你要辯解的話,成功率也大很多,對吧?
第六點,某些沒有資金回流的票貨分離、油票分離的案件,屬于存在真實交易,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接下來,我給大家介紹一下,我親自經辦的一個案件,是如何避免資金是回流的。
我這個當事人是個物流公司的老板。物流公司的成本票,要么就是租車,要么就是員工薪酬,要么就是油票。這個當事人,跟上面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來逃所得稅案一樣,他也是覺得利潤有點高了,想少交一點稅,那他是怎么做的呢?
他就發動身邊的個體司機等散戶,你們想要加到便宜油,就來找我啊,具體怎么操作呢,很簡單,散戶先把加油錢打到他的私賬,接著轉到他公司的公賬上,接著呢,再從公賬打到加油站的賬戶上,加油站收到錢,就開票給公司,那些實際買油的人呢,就直接去加油站把這個油提走,拍拍屁股,就走人了。
這個案件到了檢察院的審查批準逮捕階段,檢察院是什么觀點呢?他認為這種行為就是虛開,為什么他說這個行為是虛開呢,他覺得這種操作模式,加油站突質上是把油賣給了第三方散戶,把票開給了物流公司,這是典型的票貨分離。
對于這個觀點,我認為不對,為什么不對呢?
第一,你想想,如果是虛開,大家覺得加油站是不是很無辜,是不是比竇娥還冤,加油站根本就是什么都不知道,更不可能知道物流公司跟第三方散戶之間的約定,加油站與物流公司簽訂了合同,收到了物流公司公賬打過來的錢,就把發票開給物流公司,同時也是把油交付給物流公司,你說我這樣也是虛開,打到聯合國,我也不服。
第二,從這個經濟的角度來看呢,這樣都認定是虛開的,以后我們廣大的貿易商,基本都不用混了,為什么呢?因為在出產環節的時候,人家就會限制你,你是買了貸人,你必須同時也是消費這些貨的人,否則,我不知道你是買來干什么的,你如果買入轉賣了,我就很麻煩了。因此呢,這個角度看,我覺得絕對不能被認定為虛開。
第三,大家有沒有注意到,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中,稅務局或者公安機關最注重的三流合一,在這個模式當中都是沒問題的,貨物流,票據流,資金流,合同流基本上都沒問題的,合同是物流公司跟加油站簽的,資金是物流公司打給加油站的,發票是加油站開給這個物流公司的,三流一致。
第四,大家有沒有發現一個關鍵點,那就是這個案件沒有資金回流,任何沒有資金回流的案件,在認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時,都要慎重。
第五,有的人可能會說,這個油不是物流公司提走的,是先打錢給物流公司的散戶提走的,或者說是乛要油不要票的人提走的,你看你說你是買油,但是油不是你提的,那你這里怎么解釋呢?
其實,在民法上,這是很容易解釋的,這個叫指示交付,也就是說我觀念上交貨就行了,我賣東西給你的時候,我不需要我把產品實實在在的拉到指定的倉庫那里,完全沒必要。
這種情況在國際貿易當中,就非常常見。一個公司從美國進口一批貨,這僅是第一手,那批貨從美國運到中國廣州的途中,貨物的所有權在提單上已經轉了好幾手了,那你們說這是不是真實交易呢?
貨到港口之后,誰拿著提單,誰就有權利去提貨,這沒問題的,只認提單不認人。
我們這個案件就是這樣子啊,加油站把加油卡拿出去了,誰拿加油卡討來,我就給誰加油,甚至再加個什么驗證碼之類,有問題嗎,完全沒問題啊。
這里可以舉一個極端的例子,我公司是在廣州的,我賣一批貨給徐總,徐總公司是在佛山的,徐總要把這批貨賣給羅總,可是羅總的公司就在我公司隔壁,那么按照這個邏輯,是不是我要先把貨送到徐總佛山的倉庫,然后再拉到羅總廣州的倉庫庫,有必要嗎,我直接從我的倉庫拉到羅總的倉庫,不是挺好的嗎,我們兩個公司相隔的那么近,何必呢?
從提高資源利用效益,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來看,這樣做也符合市場規律的,絕對不能因為這個貨物流不一致,就說他沒有真實交易。
第六,關于這種票貨分離的案件,有沒有真實交易,還有一種分析思路。
稅務總局發布過一個關于代購關系的公告,叫做《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26號)。
我為什么要說到代購這個問題呢,因為這種案件當中,稅務局或者司法機關,他認定屬于虛開的邏輯就是加油站把油賣給了第三方,把票開給了物流公司。
但是,我們也注意到直接與加油站對接的是物流公司,按照這個模式,如果稅務局或者司法機關的邏輯是成立的,那這就是典型的代購。
該通知第五條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所謂的"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是指屬于代購的,不向代購者征收增值稅,而是向代購者背后的實際購買者征收增值稅。
也就是說:如果油票分離、票貨分離類案件,符合稅務總局規定的3個條件,屬于代購,發票應開給背后的實際購買者。如果不符合上述3個條件,就不屬于代購,發票應該開給臺面上的購買者。
代購認定條件如下:
第一個條件: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本案中,貨款是由散戶打給物流公司,再由該公司打給加油站,符合代購的第一個條件。
第二個條件: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本案中,加油站是把發票開給了物流公司,而不是開給了散戶,因此不符合代購的第二個條件。
第三個條件: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本案中,物流公司并沒有從散戶處收取任何費用,因此也不符合第三個條件。
相反,這個案件中,物流公司不但沒有收取手續費,他還要給一筆錢給散戶,因為散戶之所以愿意配合,無非就是圖便宜。
正常情況下,買100萬噸成品油,有13個稅點,價稅合計是113萬,發票肯定是這么寫的,實際上散戶可能只打了108萬,物流公司再湊個7萬,湊夠113萬再打給加油站。
你看,物流公司明顯是沒有收取手續費的,不但沒有收取手續費的,還要付錢給別人,這怎么可能是代扣呢。
既然這個不是代購,那只能認定存在兩個法律關系,哪兩個法律關系呢?
第一個法律關系就是物流公司跟加油站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第二個法律關系是物流公司跟第三方(散戶)之間的另外一個買賣合同關系。
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觀點是把這兩個買賣合同關系混合成一個買賣合同關系了,這就是最本質的區別。
這是我要說的第三個案例,我想了一下,還是要再補充一點,因為徐總對這個問題非常感興趣。
在這種票貨分離案件當中,也不能說任何情況下,都絕對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他有個限制條件,什么條件呢?
那就是假如加油站在銷售成品油的時候,出于業績等方面的考慮,他知道物流公司跟第三方之間的約定,甚至這個第三方就是加油站介紹的,那就另當別論了。
因為這種知情的行為,實際上就是密謀了。在知情的情況之下,什么簽訂合同,公賬打款、沒有資金回流之類的都是表象了,都是一種偽造物流公司跟加油站在進行交易的手段,稅務機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穿透這個法律形式,直接根據行為的經濟實質去認定這個法律關系,完全沒問題。
而且,這種案件很明顯的一點,就是物流公司高買低賣的,從這點看,該公司的行為確實不符合著做生意的邏輯。
第七點,園區企業,為了獲取稅收返還,虛構中間環節,也是沒有資金回流,也是存在真實交易,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這個案例也是我親自辦的,也是比較經典的。
我們都知道,稅收是我們國家財政收入的大頭,應該占到財政收入的90%以上,增值稅的比例大概是50%~60%之間吧,因此,稅款絕對是黨和國家為老百姓提供公共服務的物質基礎,而且是最重要的物質基礎。
但是,我們國家各個地方的貧富差距是明顯不均衡的,有的地方窮一點,有的地方比較有錢,每個地方的經濟狀況不一樣,所以稅源就不一樣,那些稅源沒那么豐富的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層政府他就會搶這個稅源,怎么搶這個稅源呢,就是招商引資,叫一大批企業去那里注冊,然后雙方約定,如果你這個企業的業績達標之后,譬如說年銷售額一個億啊,月交稅200萬啊,地方政府征收的稅款,就會返還一部分給企業。
增值稅是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地方政府征收100萬元的增值稅款上來之后,要打50萬元給中央政府,他自己只能留下50萬,這50萬就是地方政府可以支配的,只要地方政府返還的稅款不超過50%,他都是有錢賺的,因為那個企業不是在那里注冊,跑到其他地方注冊的話,那么這10他也收不到的。
對于企業來說,他也是賺的,如果他是在其他地方注冊,他就沒有稅收返還,這40%的稅款就要實打實的繳納給國家了。
我這個案件的當事人,就是一個這樣的企業的老板,他就是在園區里面注冊的,并且跟當地的,政府機關有一個約定,繳納的增值稅的40%要返還給他,但是有個條件,他必須一年的業績要到差不多一個億吧。
我這個當事人的麻煩之處,就在于他做不了那么大,可是呢,他又很想要這個稅收返還,怎么辦呢,他的方式就是找到一些企業老板,讓他先把產品賣給自己,再以自己的名義賣給這個企業老板的客戶,這樣的話,不就是有業績了嘛。
也就是說,本來是A賣給B,他改成A先賣給C,C再賣給B,多了一個中間環節,這個中間環節的參與者呢,就是我這個當事人。
這個案件,公安機關是怎么認為的呢?
公安機關認為,這種情況實際上就是虛開。這種模式實際上就是上游銷售貨物給下游,然后由中間人開票給下游,因此中間人實際上是在代開發票,所以是虛開。
大家覺得這個觀點成立嗎,我認為是不成立的,為什么中間人跟下游之間交易是真實的呢,在分析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們不能從園區企業、上游公司的角度進行分析,我們應從下游公司的角度進行分析。
你想想,下游公司是與園區企業簽訂合同的,也是打款給園區企業的,并且沒有資金回流,而且下游公司也確確實實拿到貨了,在這種情況之下開票給園區企業有什么問題嗎,你說是沒真實交易的,那下游怎么辦?
這種情況就像剛才說的票貨分離案一樣,對于這種有第三方參與的案件,我們考察的視角不能局限雙方,應該把第三方要考慮進去,因為第三方的地位涉及到公共利益,為了保護第三方的利益,就必須認為是真實交易,一旦不認為是真實交易的,以后就沒法做生意了,而且第三方在這個過程中,也確實沒有任何過錯,沒有過錯卻要人家承擔這么嚴重的法律責任,這太不公平了。在這里,我給大家歸納一下:
第一點,資金回流是認定虛開的最關鍵證據,如果回流了,你沒虛開,人家也分分鐘鐘認定你是虛開,如果你沒回流,哪怕你是虛開,估計也比較難發現,就算被發現了,辯護空間也不一樣。
第二點,我們必須考慮到,很多時候存在真實交易的,也會資金回流,這個社會變化莫測,很多時候,為了促成這個交易,維護這個客戶關系,很多人不得不做一些可能不那么合規的事情,但是,這個交易確確實實是真實的,同時,他又確確實實資金回流了,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辦呢?一般來說,如果是存在資金回流的真實交易,我們就要提供相應的合理的解釋給稅務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最好有一些初步的證據印證一下你這個解釋,這種情況之下,說不定可以逃過一劫。因為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的證據意識很關鍵,必須在交易過程中,有意識的保管好證明存在真實交易的證據,免得到時候,空口無憑,被司法機關懟得啞口無言。
第八點,預開發票,屬于典型的有資金回流的真實交易,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我辦過三個存在資金回流,但是真實交易的案件,第一個是一個預開發票的案件。
什么叫預開發票呢?
預開發票就是我開發票給你的時候,我的貨還沒給你,等過了一段時間,我再把貨給你,也就是說,交貨跟開票不是同時進行的。
我的當事人是一個貿易公司的老板,也是賣油的,他跟當地的一個建筑企業合作,建筑企業在當地承包了一個化學城之類的項目,這個項目有一期、二期、三期,全部都是他承包的。
施工嘛,需要用到挖掘機之類的機械,肯定需要大量的成油品,這個當事人呢,接到建筑企業的加油通知之后,就開著油罐車去現場那里給他加油,到月底的時候再統一開票。
建筑公司在施工的時候,有個特點,他為了圖價格便宜,在采購沙子等材料的時候,他是不含稅、不開票的,他的成本沒有如實的體現在他的賬本上,這就導致一個問題,他的利潤很高啊,就要交一筆比較大的企業所得稅,可是他不想交那么多企業所得稅,那他怎么做呢,他就給我這個當事人說,你看,我現在只干完了第一期而已,第一期完工后,我還有第二期、第三期呢,到時候呢,我還是找你買油,你先把第二期、第三期里面的部分發票開給我,我先拿去做賬,做大一下成本產,把第一期的利潤降下來,當我第二期、第三期開工的時候,我再私賬把錢給你,你就不要再開票了,我這個當事人為了維護這個客戶關系,就答應他了,這就是典型的預開發票。
這個當事人之所以能夠出來,也就是因為他跟這個建筑企業的老板之間,有這個微信聊天記錄,這個聊天記錄記載雙方協商這件事情的部分過程。
可是公安抓到他的時候,他那時候,也認為自己就是虛開,不肯把手機交上去,相反是把手機格式化了,砸了,毀滅證據嘛,幸虧建筑公司那邊比較淡定,建筑公司那邊向公安機關就提供了合同、聊天記錄之類的證據,向公安機關表明,他只是想少交點企業所得稅,不得已的變通方法,雖然我的當事人開票給他的時候,沒有當期交油給他,但是第二期、第三期的時候肯定要交油的。
為什么會資金回流呢,我的當事人不能占用他的資金啊,必須回流給他啊。
由于有證據證明是提前開票,這個當事人20幾天就出來了。
第九點,補開發票,也屬于典型的有資金回流的真實交易,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什么叫補開發票呢?
補開發票就是我與你交易的時候,可能是不含稅的,大家就現金或者私賬交易了,好過了一年半載之后,你反悔了,你要我開發票,那我就補開發票給你。
由于雙方之前是不含稅交易,可能都是走私賬,現在要開發票了,就要重新走一次公賬了,前面交易的時候已經給錢了,那后面走公賬的時候,那肯定不能把貨款扣下來的。
你現在要我補開發票,我肯定要交稅的,所以呢,我也肯定會扣一點錢下來,用來交稅。
將補開發票行為跟沒有真實交易的行為進行對比,你會發現,兩者的資金流是一模一樣的,很容易被認為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我這個案件的當事人是湖南岳陽那里的,湖南岳陽那里有個湖叫洞庭湖,洞庭湖是很大的,洞庭湖里面的沙子質量也是杠杠的,所以有很多船在洞庭湖那里挖沙子。
我這個當事人就是專門在洞庭湖上幫他們加油的,在洞庭湖上賣成品油有個突出的特點,那就是湖面太大了,手機信號很差,你沒法通過什么手機轉賬,支付寶轉賬之類的進行交易,雙方都是現金交易的,我加油給你,你拿現金給我。
如果你要開發票,上岸之后再找給,出示我給你加油時候的那個單據,我就給你開發票。我只認單據,不認人,誰拿單據過來給我看,我就給誰開發票。
我這個當事人的麻煩之處,就是拿單據給他的公司,是一個空殼公司,也就是說真正向他買油的挖沙公司,把這個單據給了空殼公司,空殼公司再拿著單據叫他開發票。
由于管理上的疏忽,他也沒有審核清楚,就給就拿著單據過來的空殼公司開發票了,空殼公司嘛,肯定是虛進虛出的,他拿到這個發票后,就開了很多發票給其他人,然后就爆雷了。
公安機關在偵查空殼公司的虛開事宜的時候,就查到他的部分發票是我的當事人開給他的,就把他抓起來了。
但是呢,我這個當事人的幸運之處在于,洞庭湖加油現金交易,并且存在不含稅交易的現象,這個模式是眾所皆知的,所以他是補開發票,在道上是說得通。
同時,拿單據過來叫他補開發票那個人,是他的業務經理帶上來的,他的業務經理剛好在疫情期間死掉的,因此公安想證明不是補開發票,好像也證明不了的,我們這邊想證明是補開發票,雖然有一定的依據,但是也沒有充分到可以排除公安機關懷疑的角度。從疑罪從無的角度來看,這個當事人還是有機會無罪釋放的。
在這里,我們總結一下預開發票、補開發票的特點,它的特點在哪里呢?它的特點就在于開票的時候跟貨物交出的時間是不一致的,要么先開票后給貨,要么是先給貨后開票,這就導致的這個資金具有回應的可能性。
第十點,銷售方找人代開發票,也是屬于典型的有資金回流的真實交易,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很多時候,我們會發現,比如說A公司賣貨給B公司,但是A公司基于很多方面的考慮,他沒法開發票給B公司,可是B公司確確實實需要發票,那A公司怎么辦?
可以找第三方,譬如找C公司代給他們開票給這個B公司,這種情況非常普遍。
我有一個案件就是這個模式。我這個當事人就,把油賣給下游時,沒有開發票,他找到第三方公司,根據交易的金額、品名開票給下游,公安機關認為他是屬于虛開。
為什么屬于虛開呢?
因為他的客戶買他的油已經給過錢了,但是他找C公司給下游開票的時候,需要走一下賬,C公司與下游之間存在資金回流了。
但是,這個案件好處在哪里呢?
這個案件的好處在于,雖然不是在油品行業,而是在物流行業,有兩個非常出名的無罪案件,這兩個案件的模式跟這個案件差不多,一個是最高人民法院改判無罪的,一個是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判無罪的。
那兩個案件大概怎么回事呢?
話說有個運輸車隊給某個公司提供運輸服務,根據雙方的約定,運輸車隊在結算運費的時候,需要開發票給他那個公司,車隊開不了發票怎么辦呢?
于是,車隊老板就找了第三方,代替他的車隊開票給那個公司,然后那個公司再把錢打給第三方,第三方扣掉稅費,再把余款打給他,這個模式跟上面那個案件,非常類似,所以跟公安機關交流起來特別輕松,都不用說什么的,直接把那兩個指導案例拿給他們看就可以了,雖公安機關不是很認可,還是呈捕了,但是檢察院一看,有指導案例的案件,就慎重很多了,所以在第37天不予批準逮捕出來了。
第十一點,總結
嘮嘮叨叨,說了那么多,我們給大家總結幾句話,這幾句話在前面已經說過了,可是,這幾句話實在太重要了,所以就重復強調一下:
第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認定條件有兩個,第一個條件是沒有真實交易或者票貨不符,第二個條件是當事人沒有騙取稅款的目的,這是非常明確的。
第二,公安機關認定沒有真實交易,最重要的證據就是你們資金回流了。如果資金回流了,哪怕你是真實交易,也是非常危險。如果你沒有資金回流,哪怕你是沒有真實交易的,好像危險系數也會降低很多。
第三,在既有資金回流,又是真實交易的情況之下,你要公安機關相信你的說法,必須有一個合理的解釋給公安機關,最好有點證據印證一下,初步證明一下你這個解釋不是空穴來風的,有點可信度。
第四,有的交易啊,變通一下,本來可以避免資金回流的,就像前面的票貨分離案、虛構中環節案。可以通過不同的法律形式,達成相同的經濟目的。法律形式不一樣,法律評價就不一樣,法律評價不一樣的后果,就是別人無罪釋放,你卻是牢底坐穿。
我的講話到此為止,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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