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自明年7月1日實施,第四十七條規定,注冊資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內繳足,有些人,就開始會動歪腦筋了,說我找墊資機構幫我墊資不就行了嗎?10年前就是這么弄的。
在此我想給各位老板們潑一盆冷水,今日不同往日,金四,銀行監管大家多多了解下。
我們來看看,以前是怎么做的。打個比方,公司要繳100萬的注冊資本.
首先是通過墊資機構先把這100萬打給老板,老板再把100萬轉給公司,完成了注資,然后公司再把這100萬打給老板,怎么做賬呢?做財務的小伙伴應該很清楚,一定是掛老板的往來款,也就是老板欠公司100萬。
注意哦,老板100萬進來,沒有多久又100萬出去,請問你怎么解釋,是不是可以充分懷疑老板抽逃注冊資本。
敲黑板來了,新公司法,第53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違反前款規定的,股東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刑法規定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抽逃出資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自然人犯本條所定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咱們財務負責人,在公司里面屬于高級管理人員,有沒有責任,就留給大家深入思考了。
對于老板,成立一個公司,有多大本錢,做多大事,犯不著把自己弄進去。
大志老師簡介
高級會計師,高級財稅咨詢師,中國注冊稅務師,18年財務管理實戰工作經驗。
曾任互聯網上市公司、頭部電商公司、500強制造業、物流等集團公司的財務總監、經理等崗位,視野開闊,財務基本功扎實;在企業財稅架構搭建,財務核算、全面預算、經營分析、業財融合落地實踐,稅務籌劃等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實戰管理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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