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整理自:濟南中院
“出國打工,上班輕松,從此走上人生巔峰。”受高額工資報酬吸引,不少人會選擇通過中介出國勞務,但是出境務工過程中普遍存在機構不合法、操作不規范、權益無保障等隱患。一起來看下面這起因出國勞務引發的中介合同糾紛案。
案情回顧
2022年11月,王某在網絡平臺看到招聘人員赴新西蘭務工的中介廣告,便與發布廣告的A公司負責人孟某聯系出國務工事宜。同年12月,雙方簽訂《委托協議書》一份,約定A公司為王某提供介紹出國勞務的中介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向王某介紹或推薦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的公司,A公司只負責給王某辦理簽證。王某先后向A公司監事谷某支付押金及勞務手續費用共計80000元,A公司為其出具了收款憑證。
2023年5月,A公司為王某辦理了工作簽證并購買了飛往新西蘭的機票。王某抵達新西蘭后,因不滿意孟某提供的工作,多次與孟某磋商,在異國他鄉滯留十余天后自行購買機票返回國內。
王某認為,A公司系孟某一人設立的公司,谷某與孟某是夫妻關系,且谷某擔任公司監事的同時還代公司收取中介費,夫妻財產與公司財產發生明顯混同,其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遂將A公司、孟某及谷某訴至法院,請求返還中介費80000元并賠償損失5000元。
法院經審理,判決A公司退還王某中介費45000元;孟某、谷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駁回王某其他訴訟請求。后A公司、孟某、谷某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四十條第三款
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
《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
第三條
境外就業中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未經批準及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活動。
筆者觀點
本案中,A公司取得行政許可的經營范圍均不包括境外就業中介活動,其與王某簽訂的中介合同超出其經營范圍,其介紹王某出國務工,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王某與A公司之間的中介合同應屬無效,A公司應當將因此取得的中介費用返還給王某。但王某在與A公司訂立合同前未審查A公司是否具有境外就業活動的資質,且在新西蘭明確拒絕A公司提供的工作,自身存有一定過錯。
此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孟某系A公司唯一股東,且未能舉證證明A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故應對A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谷某作為A公司監事,與孟某系夫妻關系,且代A公司收取涉案中介費,實際參與了A公司的經營管理。故涉案債務屬于孟某與谷某的夫妻共同債務,谷某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由此可見,雖然境外務工可能獲得更高收入,但更多的是坑。務工者必須時刻保持警惕,不要相信天上掉餡餅的好事,也不要對境外工作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腳踏實地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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