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在修建山路過程中,將炸落的石頭售賣,陜西華陰農民周更亞被判非法采礦罪,獲刑九個月。刑滿釋放后,周更亞認為自己無罪,便申請再審。6月11日,華陰法院就該案舉行再審審查聽證,聽取了周更亞和其代理律師的意見。
周更亞被判非法采礦罪,獲刑九個月
華陰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判決書顯示,2018年2月至7月,周更亞在華陰竹峪村修路過程中,將采出的花崗巖以不同方式向外出售或抵扣柴油款等。陜西省自然資源廳審定,周更亞違法開采花崗巖石料造成礦產資源破壞量為8830.1立方米,價值44萬余元。
華陰法院審理后認為,周更亞在修筑通村路過程中,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將開采出的花崗巖石出售牟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一審宣判時,周更亞羈押時間已近9個月,他便沒有上訴。獲釋后,他收集了一些修路開銷票據等證據,開始申訴。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邵克、易文杰為周更亞代理申請再審事項。
律師提交的申訴代理意見認為,周更亞經審批修建通村路,沒有非法、擅自開采礦石,不構成非法采礦罪;其事后將因工程施工產生的礦石進行銷售,所得款項亦用于修建通村路這一公益性建設,不具有牟利目的,符合節(jié)約資源、保護環(huán)境的原則,亦不具有刑事違法性。
周更亞介紹,修路已經花了150余萬元,其中有票據的開支有130余萬元,而當初申請修路的扶貧項目款36萬元,因工程未能完工,因而也未給他撥付。
開山修路
周更亞生于1968年,多年前在陜西華陰市匣上村擔任村委會主任。據其介紹,該村有三十余戶一百多口人,但地處大山,前些年村民陸續(xù)自發(fā)搬到了山外,但有時也要回來勞作上墳等。周更亞因在山里承包有林地,并搞了些養(yǎng)殖,對外稱作天合園林休閑農莊,其常住山中。2015年,竹峪村、匣上村、桃下村三村合一,匣上村成為竹峪村的一個自然村。
前些年,山里發(fā)大水,將匣上村通往外界的道路沖毀,村民進出不便。周更亞等便決定重新修路。
周更亞拍攝的通往匣上村的舊路
就此,羅敷鎮(zhèn)政府曾向華陰市扶貧辦遞交報告稱,“為了更好的貫徹落實我市旅游發(fā)展戰(zhàn)略,我鎮(zhèn)竹峪村與華陰天合園林休閑農莊相互合作,發(fā)展產業(yè),助力脫貧,通過發(fā)展休閑農業(yè)旅游,吸收勞務用工,引導林牧產品種植養(yǎng)殖,預帶動30戶貧困戶脫貧致富。”
上述報告稱,“因300米通村路尚未修通,嚴重影響了村民出行,更制約了產業(yè)的發(fā)展。現申請修建竹峪村通村道路,為村民出行提供便利,為貧困戶脫貧致富掃清障礙。”
華陰法院一審查明,2017年9月,周更亞向竹峪村村委會主任劉某提議申請項目資金修建竹峪村通往匣上村的通村路(約300米阻斷路段)。劉某同意后,2017年9月7日,周更亞以竹峪村名義向羅敷鎮(zhèn)政府申請,稱竹峪村與天合園林休閑農莊合作發(fā)展產業(yè)帶動脫貧,需要修建竹峪村通村路。此后,羅敷鎮(zhèn)向華陰市扶貧辦申請修路。
羅敷鎮(zhèn)政府給華陰市扶貧辦提交的申請修路報告
法院查明,周更亞冒用華陰市建筑公司資質,以竹峪村名義向華陰市扶貧辦申報項目后,獲得華陰市扶貧辦、華陰市財政局下達的2017年省級第二批貧困村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類項目資金投入計劃,即道路硬化1000平方米10萬元,破石填方2600立方米26萬元,共計36萬元。
2017年9月21日,上述項目取得華陰市財政扶貧項目開工許可證。2017年11月30日,某研究院提出竹峪村通村路工程施工爆破山體時可能帶來安全隱患。經華陰市安監(jiān)局、華陰市公安局、羅敷鎮(zhèn)政府協調后,雙方達成解決方案。2018年1月19日,周更亞以竹峪村村委會名義與華陰市某爆破公司簽訂爆破施工協議,開始施工。
2018年2月至7月,周更亞在修路過程中,將采出的花崗巖石以不同方式向外出售共計3312.8立方米,得贓款142924元;用價值94256元的花崗巖石1885.12立方米向劉某2抵工程施工時所用的柴油價款;出售給汪某價值40908.5元的花崗巖石818.17立方米;另將價值148055元的花崗巖石2961.1立方米轉運至華陰市某水泥場。
經陜西省自然資源廳審定,周更亞違法開采花崗巖石料造成礦產資源破壞量為8830.1立方米,價值44.1505萬元。
獲刑九個月
周更亞供述,修路項目原設計圖紙有一段80米長、5.5米寬、6米高的隧道,破石填方量2600立方米,但光修隧道就需要100多萬元,扶貧修路資金36萬元根本不夠,因此只能把山石爆破,這樣就用不了那么多資金了。
華陰市國土資源局出具情況說明稱,周更亞在修路過程中,未辦理《采礦許可證》,其應向華陰市國土資源局申報但未報請審核。此外,該項目施工范圍屬于原匣上村范圍,不在禁采區(qū),也不在限采區(qū)。
華陰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周更亞在修筑通村路過程中,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將開采出的花崗巖石出售牟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
辯護人提出本案中安監(jiān)局等單位曾予協調,說明在當時各部門均不認為需要辦理其他手續(xù),周更亞主觀上不是為了牟利而是為了修路,且出售的石料收入沒有達到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故而認為被告人周更亞不構成犯罪。
對此,華陰法院認為,根據國家礦產資源管理的規(guī)定,建設單位因工程施工而就地開采砂、石等礦產品用于施工的,不需要辦理《采礦許可證》,但將獲取的礦產品投入流通領域以獲取礦產品營利的,則需要辦理《采礦許可證》并繳納資源補償費。
法院認為,本案中經過批準的修路行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有關部門協調爆破施工時,被告人周更亞尚未實施出售礦產品的行為。后被告人周更亞將修路過程中開采的花崗巖石出售牟利,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且其已出售的花崗巖石價值已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故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2019年4月29日,華陰法院一審判決周更亞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278088.5元,公安機關扣押的周更亞在某水泥場堆放的花崗巖2961.1立方米,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周更亞是2018年8月16日被刑拘的,一審判決出爐時,他已被羈押八月有余,他便沒有上訴。獲釋后,他開始收集修路時的開支票據等證據,進行申訴。周更亞認為自己無罪,修路系政府部門審批同意,修路過程中開采的石頭售賣后所得資金也都用于修路了,“我開始低估了修路的難度,也沒有做什么預算。原本打算炸落的石頭就在原地處理,墊路或者堆在路邊山溝里,結果水務局說影響泄洪,我只能清運出去,清運費用也很高。”
一審判決書載明,華陰市水務局出具證明顯示,截至2018年8月22日,華陰市水務局未收到有關羅敷鎮(zhèn)竹峪村修路項目的任何申報手續(xù)。2018年3月12日,水務局河務站在巡查中發(fā)現竹峪村內因開山修路,落石影響河道,影響泄洪安全,因此向該項目下發(fā)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項目實施負責人周更亞停止違法行為。同時向羅敷鎮(zhèn)下發(fā)督辦單,要求羅敷鎮(zhèn)鎮(zhèn)級河長及時整改。
2018年4月2日,華陰市水務局再次檢查時發(fā)現竹峪村內的道路施工已停止,但滾落在河道的石料會影響泄洪安全,經水務局對該項目清淤工作持續(xù)多次督查,截至目前(2018年8月22日)已清理約3公里,清理河道廢棄渣石500余方。2018年8月14日水務局按照華陰市政府要求,動用機械、人力對竹峪峪道堵塞段進行應急恢復治理,治理費用42.9萬元。
周更亞說,修路加清運石頭等,他已投入150余萬元,其中有票據的開支達130余萬元。而原本確定的財政扶貧款36萬元,也因工程未能按期完工而被收回。
一審判決書載明,華陰市扶貧辦出具情況說明稱,竹峪村村委會于2017年9月21日向扶貧辦提交開工申請,扶貧辦同意開工,也多次督促,但截至2017年12月底,該項目仍未實施。根據相關文件要求,該項目資金于2018年3月14日由華陰市財政局收回。
再審審查聽證
由于周更亞近年來不斷反映、申訴,2025年6月11日,華陰市法院組織再審審查聽證會,聽取了周更亞及其代理律師的意見。
再審審查聽證通知
代理律師認為,周更亞經審批修建通村路,沒有非法、擅自開采礦石,不構成非法采礦罪;其事后將因工程施工產生的礦石進行銷售,所得款項亦用于修建通村路這一公益性建設,不具有牟利目的,符合節(jié)約資源、保護環(huán)境的原則,亦不具有刑事違法性。
修路本身的合法性已在一審中被法院確認,不再贅述。
代理律師認為,周更亞銷售石頭的款項用于項目本身,其主觀上不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根據周更亞提供的部分修路費用相關票據以及竹峪村與爆破服務公司簽訂的協議書、爆破作業(yè)記錄表等證據,周更亞在修路上投入的人工工資、機械租賃費、爆破費、石頭運費等成本已近150萬元。
在案證據顯示,周更亞的修路成本遠高于出售礦石的收益,所謂“周更亞以給竹峪村修建通村路為名”進行非法采礦,顯然不符合常情常理。并且爆破山石、清理、轉運的費用成本,遠高于銷售礦石所獲的收益,周更亞亦不可能為了獲利多而爆破山石。
此外,代理律師還指出,清理石頭是工程施工的必要環(huán)節(jié)。爆破山石后,炸出來的碎石會壓著路基,必須要進行清理,否則路基無法騰出來,無法進行施工。同時,爆破產生的碎石還會堵塞河道,亦需予以清理。
代理律師認為,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非法采礦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可見,對于非法采礦罪,刑法評價的僅是非法開采行為,而銷售是事后的處置行為,事后處置行為如何評價不影響開采行為性質的認定。施工方能否將合法工程中產生的礦石對外銷售,涉及政府部門對工程礦石銷售行為的管制,不涉及非法采礦問題。
原審判決認定,“根據國家礦產資源管理的規(guī)定,建設單位因工程施工而就地開采砂、石等礦產品用于施工的,不需辦理采礦許可證,但將獲取的礦產品投入流通領域以獲取礦產品營利的,則需要辦理采礦許可證并繳納資源補償費”。
代理律師指出,法院此依據引用自國土資源部在1998年、1999年下發(fā)的兩個《復函》,但這兩個《復函》所針對的主要是行為人假借工程項目建設的名義,盜取國家礦產資源的行為。正因如此,兩個復函強調“以營利為目的”“用于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等內容。而周更亞是因為施工工程需要爆破山石,并非為了營利目的開采山石,山石出售款項亦用于公益性建設項目本身,因此并不構成犯罪。
2022年10月31日,最高檢發(fā)布的《關于印發(fā)檢察機關依法懲治盜采礦產資源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中的“鄔某存、任某涉嫌非法采礦不起訴案”與周更亞案情類似。周更亞的代理律師加以引用以證明周更亞無罪。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指出,鄔某存、任某涉嫌非法采礦不起訴案展現了檢察機關如何準確鑒別采礦行為的罪與非罪。本案中,鄔某存、任某本身并沒有非法獲取礦石資源的犯罪目的,而且將工程占地范圍內采挖的礦石用于項目本身和公益性建設,有利于充分利用施工用地范圍內的礦產資源,避免了資源浪費,符合節(jié)約資源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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