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雇后能否得到補償金,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如果是違法解約的,有賠償金,支付給員工的賠償金是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來計算的。解雇員工應當注意的是要與員工進行協商,要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
一、被解雇后簽訂合同能否得到補償金
1.簽勞動合同被辭退,屬于非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2.屬于違法辭退,用人單位以經濟補償為基礎支付雙倍賠償金;
3.屬于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
4.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雇員工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1.企業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關系,一定要與員工簽訂書面的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
2.企業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時,應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避免采取欺詐或脅迫的手段,否則協議無效;
3.在法定解除理由不充分的情況下,企業應當盡量采取協商的方式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
三、員工解雇工作效率低是否足夠理由
可以。首先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單位必須要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崗位,經過這個法定程序以后,如果能再次證明勞動者仍舊不勝任工作,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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