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B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上訴人李某某因與被上訴人B市公安局C分局D派出所(以下簡稱D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處罰一案,不服A省B市C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李某某上訴稱:對涉案嫖娼現場的辨認筆錄中有3張照片,照片中指認現場人均不是其本人。一審庭審中其也提出該辨認筆錄虛假性問題。其在辨認現場明確對辦案民警說明,其未到二樓房間,未和第三人發生性關系,當場拒絕指認現場。卷宗中所附現場指認照片是派出所辦案民警為達到行政處罰的證據鏈完整,套用別人的照片充當其本人的指認照片,而后誘供其在筆錄上簽字。上述明顯具有虛假性的詢問筆錄、檢查筆錄、辨認筆錄都是辦案民警為了誘導其承認嫖娼的行為而作出的,而一審法院對上述證據存在的虛假性和矛盾性予以回避,違背了行政訴訟以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合法性、正當性審查的基本原則。
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對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D派出所提交證明其單位行政行為合法性證據中包含的辨認筆錄存在錯誤,該證據又系D派出所認定李某某實施嫖娼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證據之一,一審法院對相關事實未查明,即認定D派出所對李某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據確鑿,不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A省B市C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
二、發回A省B市C區人民法院重審。
二、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為了查明案情,辦案人民警察可以讓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場所或者違法嫌疑人進行辨認。
第一百零六條 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辦案人民警察和辨認人簽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三、辨認筆錄存在錯誤,無法確定嫖娼的具體地點,嫖娼行政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根據上述規定,民警可以組織違法嫌疑人進行辨認現場,辨認經過和結果要制作辨認筆錄。辨認筆錄必須符合客觀真實情況,與實際辨認情況一致。辨認現場筆錄及照片是賣淫嫖娼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如果無該證據,則可能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在該案中,按照上訴人的說法,其根本未辨認現場,辨認現場照片系套用的他人照片。二審法院也認為辨認筆錄錯誤,且辨認筆錄系行政處罰證據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辨認筆錄錯誤,故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并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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