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加坡發生了這樣一個案例,一名公司董事沒有盡到職責,居然要賠償10億人民幣?2月7日,據新加坡的媒體報道,吳仁軒被新加坡高等裁判認定需賠償1.46億美元,約10億多人民幣。起因是吳仁軒作為一家燃料供應商IPP公司的董事沒有盡到職責,而我們的新公司法也強調了董事責任,建議董監高予以重視。
2000年9月,IPP公司陷入債務困境,德勤事務所擔任管理人,德勤認為吳仁軒“身為董事,違反以技能審慎行事的職責”,10月德勤找到裁判,發起了賠償辯論賽。
辯論賽中,德勤一方的辯手發言稱吳仁軒任公司董事期間,在公司經營處于危險狀態時,沒有盡到董事職責,仍讓公司在2019年向銀行申請取得1.56億美元的融資,用于“不存在或虛假的交易”, 所謂虛假交易是指公司和第三方公司開具發票,但是并沒有實質的買賣。正是基于虛假交易產生的應收賬款,IPP公司對外融資,其中向馬來亞銀行貸款1.46億美元,用于貨運貿易;向法國興業銀行貸款1050萬美元,用于添油業務,德勤主張都要吳仁軒賠償。
吳仁軒一方的辯手反駁稱“吳仁軒只是董事,而且有一段時間是非執行董事,公司具體事務都是高層管理人員負責,自己不掌握信息,不了解,沒有責任”。
裁判評論說“身為董事,如果掌握的信息不足,應該積極向公司高層索要。如此高金額的應收賬款,如果吳仁軒負起董事職責,認真追問,肯定能發現問題。董事對公司高管有監管職責,同時對公司、股東、債權人有保護責任,需要考慮到債權人的利益。裁判認為,吳仁軒沒有盡到這些職責。
裁判認定“來自馬來亞銀行的1.46億美元的融資,吳仁軒有責任,須全額賠償。來自法國興業銀行的1050萬美元的融資,吳仁軒沒有責任,無須賠償。不過,吳仁軒一方還可以找更高的裁判提起上訴辯論賽。
如果這個案例,適用到我們的新公司法,那主要是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及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勤勉義務,執行職務應當為公司的最大利益盡到管理者通常應有的合理注意。這就是說董事、監事、高管上班干活時,既要積極還有審慎。尤其是,實務中的掛名董事、睡覺董事(指雖然擔任公司董事,實際只是借名而已,不了解也不掌握公司經營管理),一方面要擔負董事職責,一方面又是虛職,這就需要更加慎重了,對吧?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