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董監高禁業,公司經營停止了,股東能另外開公司經營嗎?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是說,董監高不能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特定情形除外;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是說,董監高除非經過公司同意,不得經營同類業務。這兩條也是董監高要特別關注的,今天就有客戶問了,股東發生矛盾,原來的公司基本停擺了,自己能不能再開一個公司繼續經營?
實操中,有這樣一個案例,甲作為A公司股東,在2015年設立B公司,A公司另外一個股東就找到裁判,作為正方發起了辯論賽,正方辯手稱甲沒有經過A公司股東會同意,把業務和人員轉移到B公司,等于是搶了A公司生意,損害了A公司利益,主張甲和B公司賠錢;代表甲和B公司的反方辯手,反駁稱“A公司股東之間鬧矛盾,股東會開不成,業務也做不成,不得已才另外開公司,甲和B公司沒有責任,不同意正方的觀點。”
裁判聽了雙方辯手的發言后,評論說,1)甲作為A公司股東、董事,沒有A公司同意,另外開公司,違背了公司法;2)甲在經營A公司期間,股東之間矛盾激烈,客觀上無法召開股東會形成決議;3)A公司在2015年已經逐步停止經營,B公司在2017年才有收入,時間上看,B公司沒有謀取A公司的商業機會,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最后,裁判綜合打分,反方得分高于正方,反方獲勝,即裁判沒有支持正方主張。
劃重點,在這個案例的情形下,股東董事另外開公司搞經營,并不損害原公司利益,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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