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又是互聯網吃瓜時代的一個典型場景。個人姓名、照片、工作或學習單位、人際關系等被拋之于眾。
這是封建社會的那些“道德敗壞者”不敢想象的,她們最多在廳堂庭院里被圍觀,在大街上被游街示眾,但在以社交平臺為代表的深度互聯網時代,她們被數以億計的陌生人圍觀。
當丈夫發現自己的妻子出軌,無論對象是何人,丈夫首先是受害者。
教師和只有16歲的學生存在不正當關系,身為未成年人的學生是受害者。
那么,事情發酵至此,是不是只有這兩位受害者?
已經可以想象,這件事情在當事人的學校造成了軒然大波。涉事教師顯然不能繼續執教了,如果丈夫反映的內容屬實,有違師德,她也顯然不應該在任何學校執教了。
但是,那位16歲的學生呢?
他也很可能被無形中“剝奪”了受教育權,至少是在這所學校的受教育權。學校當然不會主動讓一個受害學生離開,但是在照片、姓名瘋傳全網的既成事實下,他還能在學校待下去?他還能用自己的名字繼續讀書、生活下去嗎?
我能想到的救贖路徑也只是,在這件事情慢慢被瓜眾淡忘后,他換一個名字,去往一個離自己學校很遠,甚至離自己生活圈層很遠的地方,那里是一群陌生的同學和老師,沒有人認識他,但是他要時刻擔心被認出來,畢竟自己的照片已經漫天飛了。
而這理想中的一切,還要依賴他的父母有足夠的資源和能力,幫他換一個全新的環境。
說到這位男生的父母,他們是不是受害者?還有他們的家人,你猜,他們現在是一種什么狀態?他們還敢出門嗎?鄰居們、同事們會怎么議論,會投來怎樣的目光?
可能不只是男孩需要一場昂貴且遙遠的搬遷。
至于這位女教師,那當然是毀掉了。沒人在意。
那么,整個事件,是不是只有女教師一位施害者?
再說幾個法律常識:
第一組:
我國《刑法》中的強奸罪,被侵害的對象是婦女、幼女,不包括男性。
《刑法》第237條規定了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被侵害的對象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
構成強制猥褻罪的前提是侵害人對受害人實施了暴力、脅迫等手段。猥褻兒童罪,不論受害人是否自愿,但兒童是14歲以下。
綜上,涉事女教師既不構成強奸罪,也不構成強制猥褻罪或猥褻兒童罪。當然,女教師的行為顯然有違師德,會受到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的內部處分。
第二組: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別的不說,單就把男孩姓名和照片公之于眾,就已經涉嫌違法了。
所以,類似的事情,很多時候并不如網絡正義之士所愿:可能最后被拘留的,不是女教師,而是其丈夫。
有意思的是,面對不少律師和法律學者的專業解讀,留言區一片罵聲。總有一些人,你跟他講法律,他跟你講道德,你跟他講道德,他跟你講法律。
當然,這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律師和法學教授們也是弱勢的,屬于“可以敞開罵”的那一種。不信我們看,等到公安機關或其他司法機關做出判罰,你猜這些人敢去罵嗎?
所以,什么是真正的正義?什么又是真正的勇敢?
正義總是最容易的,勇敢最難。
互聯網上歪歪斜斜,每頁上都寫著“正義群眾”,我橫豎睡不著,仔細看了半夜,才從字縫里看出字來,滿網依然寫著兩個字——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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