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刑事訴訟法》(簡稱刑訴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簡稱規則),將刑事辦案期限進行詳細梳理
刑事辦案期限一覽表(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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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計入辦案期限的期間:
1、精神鑒定(刑訴法第149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2、延期審理(刑訴法第204條)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3、中止審理:(刑訴法第206條)
(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脫逃的;
(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4、調閱案卷(規則第447條)
人民檢察院在接到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查閱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閱或者調閱案卷材料。查閱或者調閱案卷材料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完成。在一個月以內無法完成的,可以商請人民法院延期審理。(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后的時間)
5、更換辯護人(《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9條)
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
供稿 | 齊沁霞,原載“海淀檢察院”
轉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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