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陳某于2017年通過婚戀網站相識,在經過一段時間的聯系后,雙方感情迅速升溫,并約定于2020年結婚。但婚前,陳某告知李某要以一處價值不低于30萬元的房產及現金30萬元作為彩禮。為了盡快步入婚姻殿堂,2018年,李某將一套價值45萬元的房產過戶至陳某名下。
2020年,隨著婚期的臨近,雙方發現彼此在諸多方面并不契合,而且雙方家庭之間也互相存在不滿,二人遂決定不再結婚。于是,李某便要求陳某返還房產。
但是陳某認為,上述財產均系李某贈與,即便二人不準備結婚也是歸其所有,何況房產已經過戶,無法返還。李某遂訴至法院,訴請陳某返還房產。
溫嶺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產確系李某贈與陳某,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應屬有效。但是該贈與行為系李某以談婚論嫁為目的,具有彩禮的性質。現雙方已終止了戀愛關系,故已喪失了談婚論嫁進而締結婚姻關系的可能,而隨著男女雙方當事人婚約的解除,贈與彩禮的緣由歸于消滅,受贈人在婚約解除后就喪失了繼續占有彩禮的法律依據。根據民法的公平與誠信原則及民法典有關規定,應將財產“恢復原狀”,即訂立婚約前的狀態,故陳某理應返還李某贈與的房屋,否則有違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為準則。故判決支持李某的訴請,要求陳某返還房產。
■林律師解析:
彩禮是中國自古以來一直都有的傳統習俗,雖然各地彩禮形式數額不一,但大多比較貴重。而這對于普通家庭而言負擔頗重,甚至部分家庭會為此負擔巨額債務。
如果雙方最終未締結婚姻關系,便會引發是否返還彩禮的問題。一般認為,彩禮系具有較強身份利益的贈與行為,不單純受民法典合同編調整。
彩禮贈與的目的在于締結婚姻關系,若雙方最終并未締結婚姻關系,則贈與的目的無法達成,受贈人繼續占有彩禮有失公平,亦會導致道德風險?!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也因此作出相應規定: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已給付彩禮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離婚糾紛、婚姻家庭糾紛、析產糾紛、房產糾紛、繼承糾紛、經濟糾紛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并為眾多客戶提供了專業、系統的法律服務,深厚的法律功底與豐富的實踐經驗使其不僅能為客戶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還能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提供可行的法律解決方案,進而達到服務的滿意效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國教育電視臺》、《東方衛視》等媒體接受過采訪,并在上述的多家媒體做過法律評論。www.shanghailihun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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